一般征地包括征地批複、發布征地公告、進行征地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等行為構成。當事人請求确認征地行為違法,因征地行為的可拆分性,對于其中一項或者多項行政行為提出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訴訟時效根據拆分行為的不同,起算時點也不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為您解讀遇到違法征地拆遷,法律途徑維權流程
案情簡介:
當事人在農村經濟合作組織中,擁有合法登記面積土地1.5畝。當事人稱當地政府沒有出世任何批文及未經任何征地程序強行征收其土地,建設小集鎮。當地政府庭審中出示證明,征收前已經發布告知書,并丈量土地,要求當事人領取補償款,當事人拒絕簽收該通知書。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從政府提供告知書時間開始,到當事人上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駁回了當事人起訴、上訴。當事人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最後認定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适用錯誤,指令中院再審。
相關法律:
根據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内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法律解讀:當地政府作出的《行政執法督查書》,被訴土地“征收行為”屬于未簽定任何流轉協議的情況下将土地以流轉方式占用并改變使用用途的違法行為。被訴行政行為同樣具有可拆分性,是否屬于合法有效行政行為以及對其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有待司法審查。一二審法院以告知書,作為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為之日的起訴期限點,根據上訴司法解釋,認定當事人已經超過起訴期,其實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使其對于被訴行政行為再無權利救濟的機會和渠道。最終,最高院對于起訴期限不予認可,責令一審法院重審。
現在新的行政法司法解釋,已經将訴訟期限由知道2年變更為1年,但這個案件給我們最主要的提示是征地行為的可拆分性,對于其中一項或者多項行政行為提出訴訟,時效以拆分的行為來起算起訴起始點。
史律師溫馨提示: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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