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來幫忙#李先生駕駛出租車在路面正常行駛,行駛過程中,拿出手機看了兩眼,然後低頭放手機的瞬間,意外發生了,一輛電動自行車橫穿馬路,被李先生撞出去了。
事後交警通過車内車記錄儀畫面,顯示由于李先生低頭放手機,所以發生了事故,這些事故的責任由李先生全部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确規定:使機動車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挂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另外一起事故也是因為看手機造成的,孫某駕駛汽車因為手機掉了,撿手機的時間,導緻汽車行駛到對方車道與對方車輛發生碰撞。
研究表明駕駛人開車時使用手機會影響注意力,感知能力,判斷力及決策力,伴随而來的是反應遲鈍,視野狹窄外在的表現。開車使用手機看着事小,卻極易造成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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