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轉讓,在民間是十分頻繁的事情,甚至催生出二手車交易這種新型職業。不過在轉讓過程中,一些人還是比較随意,很少辦理過戶手續。
很多人認為,車輛沒有過戶,就意味着車輛依然在原車主名下,那麼,一旦發生車禍,原車主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其實這個問題在很長一段時間内都讓人糾結。
但在民法典出台之後,基本上已經改變了這種無論何種原因都需要原車主擔責的狀況。也就是說,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轉讓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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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發生在貴州天柱縣,當地男子周兵在早年間購買了一輛小貨車,并按照相關規定上戶登記在自己名下。後來因為其他原因,周兵将小貨車賣給了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林強。
既然做這種生意,林強将小貨車歸置一番之後,又倒賣給有需求的當地村民鄭明,在鄭明開了幾年後又換了新車,于是又把這輛車轉賣給同村王歡,沒過多久該車又被王歡轉賣給了李松。
這輛車就這樣被連續轉讓了4次,此時車輛已經使用了十幾年,早已經達到了強制報廢标準。其實對于購買者李松來說也是心知肚明,但正因為這輛車便宜,依然能夠在路上行駛,所以李松藝高人膽大,還是把車當作自己的生産工具。
但車畢竟是機械構成,并不由人控制,有時候開車即便你不惹事,可能也有其他人駕駛不當,也會造成交通事故,特别是對這輛已經超過使用壽命的小貨車,老化之後更不聽使喚,很容易出事。
就在李松接手這輛小貨車沒多久,果然被卷入了一起交通事故當中,而且從某個角度來說是無妄之災,又确實給别人造成了傷害。事發當時李松駕駛着這輛小貨車在天柱縣某路段行駛,由于該車原本就是低速貨車,行駛速度十分緩慢。
這種速度對于李松來說沒什麼,但對于跟在車後的摩托車駕駛人劉剛卻是一道障礙,因為道路比較逼仄,劉剛好幾次想要超過李松的車都未能成功,這讓原本就趕時間的劉剛頓時心浮氣躁。
有過這樣經曆的人都知道,當前面遇上了慢速車,這種欲超不能的感覺是讓人十分難受的,如果沒有非凡的定力,是很容易引發路怒症的。果不其然,在多次超車無望之後,劉剛再次瞄準了時機,準備加速超過李松的貨車。
然而人一急必生亂,因為高速加上駕駛不當,劉剛的摩托車頓時無法掌控,瞬間側翻在了李松的貨車前面,由于刹車不急,劉剛的左小腿遭到李松駕駛的貨車左後輪的碾壓,造成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
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李松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剛負次要責任。此後劉剛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牽扯到的賠償不是小數目。但小貨車明顯是已經報廢車輛,根本不可能購買保險,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劉剛将多次轉讓人及原車主周兵均告上法庭,主張共同賠償自己因車禍造成的損失。
那麼,周兵如此确定起訴對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按照一般人的想法,發生車禍之後,是誰造成的應當誰負責,但本案主要牽扯的是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侵權,首先應當保障的是被侵權人的利益。
按照法律規定,無論多次合法轉讓機動車還是多次非法轉讓機動車,即使在多次合法轉讓中的相關人員并不承擔責任,但為了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被侵權人是可以對所有轉讓經手人及受讓人都提起訴訟的,最終判斷需要通過證據來劃分責任。
由此可見,劉剛将該車輛所有轉讓人及受讓人均告上法庭是正确的,如果要撇清關系的話,則需要被告自行舉證是基于合法轉讓并不承擔侵權責任,這樣也有利于規避相互之間推诿扯皮,有利于案件的最終判定。
庭審中,原車主周兵和二手車行老闆林強均提出了自己的辯解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在車輛轉讓過程中,不存在違法事實,且轉讓時間也未超過車輛強制報廢期限,轉讓時車況良好。
經過查證,最終發現該車輛在鄭明轉讓過程中已經處于強制報廢狀态,但鄭明并沒有按照機動車報廢程序進行報廢,而是低價将車輛轉讓給了王歡,雖然撿了個便宜,但王歡也明知是該車屬于報廢車輛,麻着膽子開了一段時間之後,又以更低價格賣給了李松。
便宜無好貨,這個道理李松肯定是明白的,也知道這輛車已經老态龍鐘應該報廢,但在利益驅使下,李松依然在道路上駕駛該車輛,最終導緻車禍發生,可見對該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從法理上講,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責任承擔一般以危險責任控制為原則,誰制造了危險就應該歸誰負責。從整個案情來看,到底原車主周兵應不應該承擔連帶連帶賠償責任,其他轉讓人又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這就要綜合各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和過錯程度來确定了,首先周兵雖然是原車主,但車輛已經合法轉讓給了二手車行老闆林強,雖然車輛一直沒有過戶,但在車輛交付時車況正常。
按照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周兵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手車行老闆林強在将車轉賣給鄭明時,對車況進行了檢測,并按照二手車交易程序與林強簽訂了相應的合同,提供了檢測報告,且并未改裝、拼裝該二手車,應當認定系合法轉讓,因此林強在本案中也無責任,令其賠償于法無據。
而車輛到了鄭明手中後,在明知車輛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标準,鄭明依然不願報廢,并非法轉賣給王歡,而後又由王歡轉賣給李松,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險性,鄭明和王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至于李松,明知該車系報廢車輛,且車況并不盡如人意,依然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駕駛存在隐患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并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是導緻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的被侵權人劉剛雖然是原告,但其在駕駛摩托車時加速超車,因為謹慎駕駛和操作不當導緻此次交通事故發生,也系主要原因,應當減輕各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周兵及林強的抗辯意見,依法作出判決,李松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明、王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劉剛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車主周兵及二手車行老闆林強不承擔責任。
車禍猛于虎,轉讓需謹慎。雖然本案法院支持了原車主周兵不予賠償,但并不是說所有未過戶的原車主都可以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以此來進行抗辯,不承擔責任有法可依,需要承擔責任也是有法律規定的。
民法典還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其實說穿了就是要依法轉讓,最好是轉讓之後立即過戶,雖然最終說不定原車主不承擔責任,但早些過戶可以免于被起訴,也可以免遭訴累。(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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