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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法律責任如何
雇傭關系法律責任如何
更新时间:2024-10-05 06:14:22

雇傭關系法律責任如何?甲乙雙方簽訂合同,規定甲為乙維修空調,維修好後乙方支付維修費500元(含零件費用)甲方在維修過程中穿着拖鞋上房維修,因不慎踩滑從四米多高的樓上摔下來受傷,經醫院診斷為:1、左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骶4椎體骨折;3、左側頭狀骨骨折經鑒定傷殘九級甲遂以被乙“雇傭”期間受到傷害為由起訴,要求乙承擔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6萬餘元并要求由被告乙承擔本案受理費、鑒定費等一切訴訟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甲乙的合同為“加工承攬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判決甲對乙不承擔賠償責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雇傭關系法律責任如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雇傭關系法律責任如何(雇傭法律關系與承攬法律關系的區别及法律責任)1

雇傭關系法律責任如何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規定甲為乙維修空調,維修好後乙方支付維修費500元(含零件費用)。甲方在維修過程中穿着拖鞋上房維修,因不慎踩滑從四米多高的樓上摔下來受傷,經醫院診斷為:1、左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骶4椎體骨折;3、左側頭狀骨骨折。經鑒定傷殘九級。甲遂以被乙“雇傭”期間受到傷害為由起訴,要求乙承擔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6萬餘元。并要求由被告乙承擔本案受理費、鑒定費等一切訴訟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甲乙的合同為“加工承攬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判決甲對乙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那麼何為雇傭法律關系和承攬法律關系?二者的法律責任有何不同呢?

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内,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内的生産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員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隻要雇員在進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傷害,雇主就應給予賠償,雇主不存在免責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時還要承擔替代責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結實》(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緻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雇傭關系中,所從事的事項範圍比較廣,包括生産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是包括勞動力的價值。

雇傭關系的主要特征有:

1、雇員與雇主之間形成一種人身依附關系,雇員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為雇主提供各種勞務。雇員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員的工作内容可由雇主随時調整。

2、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上産條件、場所等,以雇主的名義從事勞動。

3、雇員的勞動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

4、雇員勞動所産生的成果一般歸雇主所有。

5、雇傭關系中,工資的支付一般有相當穩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資額也一般有相當于該行業比較固定的标準。

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中,因雙方是合同關系而不存在侵權關系,承攬人受傷不屬于合同調整範圍,不适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承攬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損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則上是不承擔責任;其次,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承擔與其過失相适應的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攬關系中,承攬事項應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蘊涵一定的技術成分,因此,《合同法》規定承攬事項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相類似的工作。

承攬關系主要特征有:

1、承攬關系中,定作方與承攬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

2、承攬中的風險由承攬人自己承擔。承攬關系中出現的諸如原材料滅失風險、質量風險、自身或雇員受傷害的風險等,一般均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而且這些一般難以采用提高商品價格或者保險等予以轉嫁。

3、承攬方可以将承攬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4、承攬方按合同完成某項工作,承攬合同的标的為物化的勞動成果,而不是承攬人勞動的本身。這種物化的勞動成果可以分為體力勞動成果、腦力勞動成果和複合型勞動成果。

5、承攬關系的報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約定計算的,但是能否獲得利益是不确定的。至于承攬方在工作中投入工時的多少,其報酬能否達到預期數額等,往往與承攬人的技能及市場的原材料價格變動等相連。

二、在區分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上以下幾點應當注意:

1、是否存在控制、支配關系。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主可以随時幹預雇員的工作;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是合同關系,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定作人無權幹預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場所、勞動工具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所、勞動工具一般有雇主提供;承攬關系中,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完成定作任務。

3、勞動報酬如何計算和支付,是按工作時間定期支付還是按工作量一次性支付。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确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标準确定,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内獲得穩定的報酬數額。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構成不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分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該報酬在價值上與買賣關系中的價格有相類似的一面,承攬人享有一定的額外利益;正因為其報酬的特殊性,法律也就規定了承攬人對定作物的法定留置權,其報酬的特殊性也體現了承攬人應自行承擔風險,所以承攬方虧損的事例并不鮮見。

4、工作任務是否由提供勞務者以自己的技術、設備獨立完成。雇傭關系中,雇員不能将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給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随意交付他人進行。

5、合同簽訂的出發點是側重于給付勞務的過程還是給付勞務成果。雇傭關系中,雇員工作的目的隻是單純提供勞務;承攬關系中,承攬方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司法實踐中,在某些領域如裝修、裝卸、維修、搬運等,屬于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往往成為侵權案件中的一個争議焦點。在現代民事法律關系日趨複雜的背景下,這兩種合同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界定二者的關系确實存在一定的難度。本案中,甲臨時接受乙維修空調的工作任務,并未形成長期固定的用工關系,維修工作雖然是應被告乙的指示和要求開始的,但是原告是以自己的技能相對獨立來完成維修空調的工作任務,且被告以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符合承攬法律關系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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