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英 舒暢
“我在微信上看到有商家推薦的菜品說明含有治療疾病的作用,算不算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咱們消費者,這事歸不歸檢察院管?”今年3月,江蘇省宜興市檢察院接到群衆實名舉報,稱在某酒店、某農産品店、某家庭農場三個商家的官方微信公衆号上發布的内容涉嫌虛假廣告。
根據舉報内容,宜興市檢察院對涉案三商家的微信公衆号進行技術取證,并對其所在的實體商鋪進行走訪暗查。
調查發現,被舉報的三商家都是宜興本地店鋪,發布的均為食品廣告。某酒店于2017年9月10日在其微信公衆号上發布了文章,向消費者推薦店内經營的6道菜式,其中推薦菜品“千島湖魚頭湯”時,使用了“具有降低膽固醇、增進智力之功效,是頂級綠色安全食品”的文字圖片描述。某農産品店于2018年7月18日,利用微信公衆号介紹百合時使用了“具有潤肺止咳、清脾除濕、補中益氣、清心安神的功效”的宣傳用語。某家庭農場2019年1月31日發布微信公衆号文章推廣自家養殖的鲈魚,文内含有“鲈魚能補肝腎、健脾胃、化痰止咳,對肝腎不足的人有很好的補益作用,還可以治胎動不安、産後少乳等症”的廣告内容。
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三商家微信公衆号發布信息屬于廣告行為,廣告詞中具有疾病治療功能的描述違反了有關規定。作為食品廣告,廣告用語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屬于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廣告。
宜興市檢察院認為,此類廣告涉嫌虛假宣傳,易誤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檢察公益訴訟職能範疇,應當對其進行監督。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絡違法廣告充斥消費者的朋友圈,貴單位對轄區内廣告發布負有監管職責,應依法進行監管。”4月26日,宜興市檢察院向相關行政部門制發了一份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處理三商家,責令商家停止發布該廣告并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
經行政部門查明,三商家發布廣告的行為系委托廣告公司或自行編輯發布。某酒店自文章發布後,經營了“千島湖魚頭湯”近一個月,後因無法取得食材未再經營該菜品,從文章發布至今,該菜品營業額約5000元。某農産品店僅在微信公衆号上宣傳,尚未通過該渠道銷售。某家庭農場廣告發布時間較短,其間未有因廣告誤導導緻消費者投訴或舉報的情況。
在綜合考慮商家的經營額、廣告發布時間、造成影響等情節後,相關部門開出三張虛假廣告罰單。對某酒店、某農産品店、某家庭農場分别作出了罰款5萬元、2400元、1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6月25日,宜興市檢察院收到相關單位的檢察建議回函,表示已經督促三商家對其微信公衆号所發布的内容進行整改,目前違法内容已被全部删除,罰款已上繳國庫。
(作者單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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