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條文】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标準及能力限制的規定。
【精解提煉】
1、本條規定了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心智發育仍然不夠成熟,所以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2、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并不是完全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條也同時規定了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兩種例外情形:一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接受贈與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通常不會因這類行為遭受不利益,可以獨立實施。另一類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購買學習資料或者學習用品等,可以獨立實施。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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