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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盆墜落砸傷他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花盆墜落砸傷他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更新时间:2024-10-13 13:28:11

花盆墜落砸傷他人應承擔什麼責任?度假時被同伴開玩笑扔出陽台受傷,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花盆墜落砸傷他人應承擔什麼責任?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花盆墜落砸傷他人應承擔什麼責任(被同伴開玩笑扔出陽台受傷)1

花盆墜落砸傷他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度假時被同伴開玩笑扔出陽台受傷

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因傷者對朋友哄鬧沒有拒絕,侵權人減輕20%責任

萬承源

兩名男子把一同出遊的同伴擡到度假村客房近10米高的陽台邊緣開玩笑要往外丢,結果弄假成真,造成對方十級傷殘……近日,湖南甯鄉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特殊的案件引發廣泛關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判決書中披露了一個細節,被扔出陽台的男子在面對朋友的哄鬧時并沒有做出拒絕的表示,還聲稱“有種就把我丢下去試試”,而正是因為這句話導緻傷者最終少獲賠4萬餘元。這究竟是何原因?這起案件又帶來了哪些警示和提醒呢?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事發經過

被同伴扔出陽台,造成損失共計20餘萬元

2020年3月,賀某與同伴前往張家界旅遊,四人入住某度假村。

一天下午,賀某與文某、王某在度假村客房的陽台上聊天,同伴開玩笑稱要将賀某從陽台丢下去。玩笑間,文某、王某一前一後将賀某連人帶椅擡起靠向陽台護欄,假裝向外傾倒。哪知,陽台護欄發生斷裂,賀某和王某滾落至下方的馬路上。

陽台離地高近十米,之後,賀某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住院4天花費近5000元。随後,賀某轉入長沙治療,住院25天花費8萬餘元。經司法鑒定,賀某下颌骨骨折術後,遺留張口受限1度,構成十級傷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關節後交叉韌帶止點撕脫術後,遺留左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賀某将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訴至湖南省甯鄉市人民法院,經法院核定,賀某的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餘萬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該案判決書中了解到,賀某與文某、王某均是90後,幾個年輕人因為一時的玩鬧造成傷害,并險些造成更大的悲劇。記者還注意到,判決書中披露了一個細節,當時賀某對于文某、王某将其擡起并往外扔的行為沒有明确做出拒絕,還聲稱“有種就把我丢下去試試”。正是這句話,改變了案件的責任劃分,并最終使其應獲得的賠償金額減少了4萬餘元。

責任劃分

同伴應承擔何種責任?

記者注意到,該案件案情較為特殊,同伴、度假村及賀某三方似乎都與事故的發生有着關系。那麼,三方應當各自承擔怎樣的責任?

文某、王某以開玩笑的形式将賀某擡向陽台護欄邊緣,主觀上沒有讓賀某受到傷害的故意,但導緻了賀某從陽台跌落緻傷的損害後果,該損害後果與兩人的行為具有直接關聯性。法院認為,兩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預見并防範該損害結果的發生,所以應對賀某的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考慮兩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文某與王某作為侵權行為直接實施者,應負事故的主責,酌定兩人承擔事故60%的責任為宜,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度假村是否應承擔責任?

經實地勘察,事故發生的陽台距地面近十米,而陽台的唯一防護措施是木質護欄。度假村雖請專人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但其作為盈利的酒店管理方,應比一般的公共場所管理者盡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酒店内消費人員的人身、财産安全。

法院認為,護欄斷裂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同時,度假村陳述涉案房屋陽台欄杆高度為1.04m,與國家标準中規定的1.2米不符,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認為,度假村應該在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内,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酌定其承擔20%的補充責任。

另據了解,度假村為賀某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

傷者自身存在過錯嗎?

法院認為,23歲的賀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相當的日常生活經驗,對自身處于近十米高的陽台,被他人擡起作勢往外扔的行為的危險性理應有正确的認知,應該意識到在陽台上嬉戲打鬧容易出現意外,對自身安全應給予更多的注意,以防範意外發生。

而賀某對于同伴的行為不但沒有進行制止、沒有明确做出拒絕的表示,還以“有種就把我丢下去試試”的語言刺激、迎合文某、王某的嬉戲打鬧行為,從而導緻本案結果的發生。

法院認為,賀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綜合考慮酌定減輕的責任比例以20%為宜。

律師說法

經營者應注意安全保障義務,營利性場所責任更重

甯鄉法院根據責任劃分作出了一審判決,原、被告均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對各方責任比例的劃分,同時将賀某的各項損失金額認定調整為22萬餘元。長沙中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文某、王某各賠償賀某各項損失6.6萬元;度假村扣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4萬餘元,還需賠償1.9萬餘元。

“這起案件提醒人們開玩笑要注意‘度’,否則玩笑過了頭造成損害就得‘買單’,承擔法律責任。”江蘇華才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妹認為,該案也提醒經營者、管理者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就會像本案這樣,看起來損害是由顧客之間打鬧造成,但仍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她介紹,《民法典》第1198條對這個問題作出明确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經營者等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除了判斷是否達到法定标準,還可通過是否達到行業的一般标準進行判斷。此外,還要看是否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标準,以社會大衆對某公共場所的普遍性認知為标準,考察該場所是否達到應達到的合理注意程度。一般來說,商場、酒店等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共場所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重于免費公園、圖書館等非營利性場所。

陳妹建議,經營性公共場所應加強員工的安全保障意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并落實專人執行;對潛在風險,應及時處理并設置清晰明确的警示标志;此外,可購買相應的商業保險降低風險負擔。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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