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丁豐林
在拼多多電商平台(以下簡稱拼多多)上接了單,也發了貨,卻被拼多多罰款5萬6千多元,理由是商家虛假發貨。
網店經營者黃女士很奇怪:明明貨都發出去了,怎麼會是虛假發貨呢?她查詢之後發現,原來是負責配送的申通快遞沒有将快遞攬收信息錄入平台,被電商平台判定為虛假發貨。
申通快遞認為,員工收件之後按時配送,沒丢失,沒損毀,快遞也到了買家手中,自己沒有責任。
那麼,如果誰都沒有錯的話,這5萬6千多元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商家:快遞公司收件後未錄入信息,自己卻被罰5萬多黃女士在拼多多上開了一家網店,專門銷售口罩,客戶下單購買後,黃女士都是通過快遞公司發貨。
今年7月1日,黃女士的網店一共接到五十多個訂單,當天下午,她把要發的貨交給了中牟縣官渡鎮的快遞服務站,服務站又将快遞交給申通快遞的中牟分撥中心進行配送。
7月2日和3日,情況也是如此。三天下來,黃女士一共發貨5000多單。這些快遞最終也順利送到了買家手中。
然而,在發貨幾天之後,黃女士突然接到拼多多發來的扣款通知,說黃女士的網店因為虛假發貨和延時發貨,要對黃女士罰款,三天時間内的5000多單,一共罰了她5萬6千多元。
“在拼多多平台上,本身網店的利潤就很低,現在又一下子罰了我五六萬,我整個頭都大了。”黃女士趕緊查找原因,一番輾轉後才得知,原因出在快遞公司身上:因為快遞公司沒有錄入快遞的攬收信息。
拼多多:上傳物流單号卻沒有攬件信息,視為虛假發貨黃女士說,因為拼多多平台對入駐的網店有要求:網店發貨之後24小時内必須有快遞公司的攬收信息,快遞攬收24小時内必須有分撥或者中轉信息。否則會被認為是虛假發貨,受到處罰。
記者今日(9月17日)也聯系了拼多多的客服人員,客服人員證實,在《拼多多發貨規則》中的确有上述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商家刷單。規則在商家入駐時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有明确告知,處罰的内容和标準也告知了入駐的商戶。
黃女士雖然是将貨物真實地寄了出去,但是她查看拼多多後台記錄卻發現,她寄出去的這些貨物,快遞公司都沒有錄入“攬收”的信息,正因為這樣,拼多多平台判定他們虛假發貨和延遲發貨。5000多單一共被罰5萬6千多元。
黃女士認為,問題是出在快遞公司身上,責任應該由快遞公司承擔。事發後,她找了申通快遞中牟分撥中心,對方承認工作失誤,并出具了加蓋公章的證明,黃女士拿着證明向拼多多平台申訴,卻被告知:因快遞問題導緻的虛假發貨,平台不接受申訴,需要和快遞公司協商解決。
黃女士又找回申通快遞,從7月初到現在,她和申通快遞中牟分撥中心進行了多次溝通,沒有任何結果。
申通:快遞沒破沒丢,按時送到,不承擔責任9月17日上午,記者去到事發時承接黃女士業務的中牟縣官渡鎮的快遞服務站。服務站負責人唐先生介紹說,服務站同時對接了多家快遞公司,他隻負責聯系業務和打印快遞單。黃女士的貨物他聯系給了申通快遞,貨物直接送到了申通快遞中牟分撥中心,包括攬收信息的錄入和快遞配送都由申通快遞負責。
記者又去往申通快遞中牟分撥中心,負責人裴先生表示,作為快遞公司來說,沒有影響發貨,沒有影響收貨,中間快遞沒丢失,沒破損,快遞公司不存在問題。黃女士的損失是拼多多處罰的,和己方沒有關系。
對于攬收信息的錄入,裴先生解釋說,除非是和客戶有特殊的約定,否則他們不要求攬收信息必須錄入。
至于黃女士所持的申通快遞承認工作失誤的一紙證明,裴先生解釋說,這是為了配合黃女士申訴而出具的,并否認己方存在工作失誤。
郵政局:相關法規有明确要求,快遞企業應當及時錄入信息那麼,關于快遞公司在信息錄入方面,目前是否有相關的規定和要求呢?17日下午,記者緻電河南省郵政管理局,該局随後給記者發來了書面回複。
省郵政局的回複中明确:《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标準,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二)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别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并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也規定,對于“未及時收集、錄入、報送實名收寄信息,或者虛報、瞞報、漏報實名收寄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律師:物流企業存在過錯,商家可向其提出索賠對于該起事件的責任問題,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于繼春律師認為:商家和拼多多之間的合同明确約定了“虛假發貨”的違約責任,而且對“虛假發貨”的定義進行了約定,由此,商家應當對拼多多承擔責任,這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規定。
但是,物流單号沒有攬件信息,這不是商家的行為,而是物流企業的行為,屬于是第三人,也就是物流企業造成的商家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作為物流企業來說,沒有及時上傳信息,其本身存在過錯,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商家可以向物流企業進行索賠。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杜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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