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江某系親表兄妹,張某長江某8歲、大齡未娶,表妹長到二十歲如花似玉的年齡,張某便打起了表妹的主義,對表妹展開了猛烈的追求。張某母親自是歡喜,不再擔心兒子找不到對象,并且有意無意的撮合兩人。江某父親雖然明白女兒還有其他選擇,但認為兄妹結親知根知底,也是親上加親,并無不妥。于是,在張某母親和江某父親的撮合主持下,這對鴛鴦結合在一起,接着辦理了結婚登記,并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
婚後,兩人生育了一兒一女。随着時間一年一年的過去,兩人的日子越來越平淡,江某覺得張某對自己漠不關心,日升埋怨,雙方感情日漸生隙。江某認為雙方的婚姻本系違背自己意願,由父輩包辦的婚姻,遂提出離婚的要求。在兩人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江某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宣告二人婚姻無效。張某則認為,自己與妻子結婚近二十年,孩子都快長大成人,兩人沒有鬧過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沒有出現大的問題,表示不同意“離婚”。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兩人系嫡親表兄妹,屬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為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故原、被告的婚姻自始無效,遂依法作出判決:原告江某與被告張某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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