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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
海南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15 09:49:28

海南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海南省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确用一年時間實現義務教育階段學校100%建立作業管理制度、100%開展校内課後服務,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在2021年底前全部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長相應精力負擔有效減輕,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海南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海南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海南出台雙減方案)1

海南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海南省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确用一年時間實現義務教育階段學校100%建立作業管理制度、100%開展校内課後服務,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在2021年底前全部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長相應精力負擔有效減輕。

在有效減輕學生過重作業負擔方面,《實施方案》要求,要嚴格控制作業考試提高作業設計質量、強化作業完成指導、建立作業管理機制,确保小學一、二年級不布置家庭書面作業,小學三至六年級每天書面作業平均完成時間不超過60分鐘、初中不超過90分鐘。小學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義務教育其他年級由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初中年級從不同學科的實際出發,可适當安排一次期中考試。

在提升學校課後服務水平方面,《實施方案》要求,要在2021年秋季學期實現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全覆蓋,推行課後服務“5 2”模式(學校每周5天都要開展課後服務,每天開展2小時左右),課後服務結束時間原則上不早于當地正常下班時間。初中學校工作日晚上可開設自習班。對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學校應提供延時托管服務。此外,我省将自2021年起各市縣試點開展暑期托管服務。

《實施方案》明确,學校課後服務可涵蓋基礎服務和特色服務兩部分,基礎服務以輔導學生完成作業為主要内容,對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行幫助輔導,為學有餘力的學生拓展學習空間;特色服務可開展豐富多彩的藝術、體育、勞動、閱讀、科技、興趣小組及社團活動等,凸顯學校辦學特色,增強課後服務吸引力。但嚴禁學校和教師利用課後服務時間講授新課、集體補課。

《實施方案》強調,學校在課後服務中要發揮在職教師主力軍作用,基礎服務應由本校教師承擔。特色服務中涉及學科類興趣小組、社團活動的,一般由本校教師承擔,學校現有師資無法滿足的,可聘任退休教師、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人員或志願者參與,同時要充分發揮和利用當地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力量。課後服務确需借助校外培訓機構資源的,可以适當引進有資質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進入學校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須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統籌,并建立評估退出機制。

在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方面,《實施方案》要求,要嚴格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停止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符合條件繼續舉辦的,一律于2021年底前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時30分,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時,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同時,我省将嚴格培訓内容管理,嚴禁校外培訓機構超标超前培訓、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嚴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從事或變相從事學科類培訓。

《實施方案》明确,我省将大力開展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創建工作,鞏固拓展“一市(縣)兩校一園”優質教育資源引進成效,重點支持11個重點園區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啟動實施城鄉一體化新優質學校培育工程,依托引進名校、省一級學校、省規範化學校等優質教育資源,通過集團化辦學、聯盟辦學、開辦分校、委托管理、教育幫扶等方式,輻射帶動培育一大批新優質學校,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在區域、城鄉間的均衡布局。

此外,我省将通過實施幼小銜接攻堅行動,開齊開足開好國家規定課程,完善“紅、綠、藍”特色德育體系,嚴格落實作業、手機、睡眠、讀物、體質等“五項管理”和教學管理、教師教學、教研和學生學習等“四項常規”等方式,打造海南中小學生“健康陽光、好學上進、勤勞誠信、文明樸實”的特色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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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

校外培訓機構學費将全部采用銀行托管模式監管

近日,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資金監管工作,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學費全部采用銀行托管模式監管,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群衆利益的問題發生。

《辦法》所稱預收費,是指本省校外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業務經營前,預先收取培訓學員的培訓服務費用,學員可在本機構或其經營體系内兌付相應的培訓服務。

《辦法》明确,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标準進行收費,嚴格執行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協調一緻,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預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

學員在課程開課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原則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根據《辦法》,學員與校外培訓機構發生退費糾紛的,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或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為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學員可以通過與機構協商解決,或請求消費者協會及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

《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的,須采用銀行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并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實行銀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辦法》要求的,可依法依規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限期改正并警告、退還所收費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來源:海南日報客戶端

記者:陳蔚林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總監:袁鋒

内容審核:李美琴

責任編輯:張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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