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動車的處理?二戰結束後,針對機動車進入公園撞傷遊人事件增多,市民反映機動車污染大等問題,某國政府出台一條新的法律,規定:任何機動車輛均不得進入城市公園,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報廢機動車的處理?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報廢機動車的處理
二戰結束後,針對機動車進入公園撞傷遊人事件增多,市民反映機動車污染大等問題,某國政府出台一條新的法律,規定:任何機動車輛均不得進入城市公園。
不久,某部有一輛在“二戰”中有着非凡經曆的坦克報廢,該部決定将這輛報廢的坦克車運進某公園,安放在公園草坪上供遊人參觀紀念。
到了公園門口,公園看門人說:“坦克車是機動車,依法不能進入公園。”
奉命運送報廢坦克的軍人說:“這輛坦克車已無法開動,報廢了,它隻是一輛報廢的機動車。”
公園看門人:“法律沒說報廢機動車可以進入公園,所以不能入園。”
兩人各不相讓,官司打到法院。
法院審定認為:法律禁止機動車進入公園,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園内旅客的安全,讓遊客免受汽車噪音和尾氣的污染。的确,報廢的坦克車也是機動車,放入公園,與法律條文不太相符,但與立法目的并不沖突。判決報廢坦克車入園。
“機動車”與“報廢機動車”這種語言幹擾,就好比“白馬非馬”,往往會給工作生活帶來意想不到的幹擾。
如何避免呢?
一是在拟定法律條款、制定政策,以及合同談判、起草和簽定時,要對概念性的語詞按不同的分類,分析相關語詞與立文目的的符合性。如:機動車,按類别可分為:吉普車、轎車、摩托車、卡車等等;按運行狀态分,又可分為報廢和正常運營的。
二是可在條文最後注明“解釋權歸XXX。”,或者“條文未盡事宜,則雙方本着XXX原則共同商議”,或是“詳見附則”、“詳見細則”等等。
三是秉持“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2014年3月13日,在全國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發布 會上,李總理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曾說“讓市場法無禁止即可為,讓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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