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怎麼申請的?【基本案情】2021年9月,楊某向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大隊反映,稱所在公司未同意其哺乳假申請,侵害了女職工權益,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哺乳假怎麼申請的?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哺乳假怎麼申請的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楊某向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大隊反映,稱所在公司未同意其哺乳假申請,侵害了女職工權益。
經了解,楊某2021年5月28日,楊某生育一女,因女嬰被二級甲等醫院診斷出患有佝偻病,遂于2021年9月向公司申請6個半月的哺乳假,并遞交了相關病曆記錄。但公司認為楊某生育後自己并未患有疾病,身體狀況允許其正常上班,故公司經過讨論後明确告知楊某不批準其哺乳假,通知其産假結束後必須回公司上班。楊某收到通知後對公司決定提出異議,于是前來反映問題。青浦大隊得知情況後,立即與該單位聯系,宣傳了相關政策,單位最終批準了楊某哺乳假。
【綜合點評】
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用人單位享對于女職工哺乳假的審批權。用人單位在審批女職工哺乳假申請時,應先審查職工是否根據規章制度履行了請假手續,相關病曆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如對職工請假事由及病曆存有異議,用人單位可以至醫院核實相關事宜。如職工存在提供虛假病曆記錄、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處理。
其次,在病曆真實有效的情況下,根據《上海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障機構證明患有産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在《關于本市醫療機構依法開具産前假和哺乳假有關疾病證明的通知》(滬衛疾婦[2010]107号)中對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的疾病予以列舉,其中包含了嬰兒佝偻病,明确了經二級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該疾病的,經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文 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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