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和國家标準委于2006年12月29日聯合發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GB5749-2006)(以下簡稱新國标),該标準屬于國家标準,具有強制性,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該标準自1985年首次發布後的第一次修訂,總指标從以前的35項增加到106項。新國标不但符合我國現行國情,而且體現了以人為本,和諧社會,從标準本身而言也基本接近了世界先進水平。本文拟從新國标出台的背景,新國标的具體内容和水質監測管理三大方面進行解讀,以增加對新國标的理解。
一.新國标出台的背景
新國标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自從1985年首次頒布以來,這是它第一次修改,曆時21年。老國标總項目為35項,有機項目為4項,與當時水污染主要是無機污染的現象相吻合,體現了要喝衛生水,防止腸道流行病的理念。當社會發展到今天,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水質也越來越重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飲用水不但要衛生,更要安全,有益健康,要與國際水質接軌。而與此相對應的水質現狀卻是水源水的污染現象日趨嚴重,據調查,全國75%的湖泊有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嚴重,有機污染為主要現象。所以老國标已嚴重滞後于社會的發展,不符合現行國情。為更好的進行水質監督,衛生部在2001年頒布并實施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共96項),建設部在1992年頒布《城鎮供水2000年規劃》中要求一類水司檢驗88項,二類水司檢驗51項,三類和四類水司為35項,并在2005年頒布并實施了《城市供水水質标準》(CJ/T206-2005)(共103項),這些标準雖然能較老國标提高供水水質,但因都屬于行業标準,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不能從根本上提高我國飲用水的水質。
國家标準化委員會于2005年5月召開了由各有關部委參加的“生活飲用水系列标準研讨會”,會議決定啟動對老國标的修訂工作,由衛生部牽頭,建設部、水利部以及環保等部門組成,國标委歸口。2005年12月完成标準的報批稿,2006年在全國公開征求意見,于2006年12月獲得批準,在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國标的修訂本着兼顧國情,城鄉同一标準,注重安全衛生,體現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原則,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上發達國家的水質标準,并結合我國實際最終确定下來,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發展需要,在整體指标結構和數量上基本接近世界先進水平。
二.新國标的具體内容新國标較老國标而言,首次明确提出生活飲用水的定義:供人日常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飲水包括用作日常生活飲水的桶裝水和瓶裝水,但不包括飲料和礦泉水,純淨水首先應符合新國标,在此基礎上,再符合相關的純淨水标準。新國标的一大進步是提出了生活用水應符合标準,以免危害人體健康,這是人們長期以來所嚴重忽略的。生活用水(主要是洗澡,洗漱,洗滌等用水)通過呼吸和皮膚接觸來影響人體健康,有資料表明,人體通過皮膚接觸吸收的水中物質的含量占水中物質總含量的60%左右,而通過飲用吸收的量則占20%或30%左右,若長期接觸不安全的水,對人體的健康是有一定影響的。新國标的制訂不但考慮了人們長期飲用和生活使用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影響,也考慮了由于水質對輸配水管道的腐蝕而對人體帶來影響的因素,所以,符合新國标的飲用水在飲用、通過呼吸和皮膚接觸時對人體健康産生的影響是安全的。
1.新國标的範圍和内容組成
新國标适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就是說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大家喝的水應符合同一标準,僅對部分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經濟和技術條件的限制,實施新标準有困難的,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對感官性狀指标和一般化學指标以及少量毒理學指标适當放寬(共14項)。
新國标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這也是新國标的内容組成。其中,主要内容是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也是這次修訂的重點,具體内容包括表1(水質常規指标及限值)、表2(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标及要求)、表3(水質非常規指标及限值)、表4(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标及限值)和表A.1(附錄A/生活飲用水水質參考指标及限值)。大家所說的106項即為表1到表3之和。對于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衛生要求,新國标規定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17218要求;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17219要求。對此,應理解為上述材料和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有相關的檢驗報告來保證質量,防止污染生活飲用水。
2.新國标對供水各環節的水質要求
供水各環節是指從水源到居民的用水點(即水龍頭水),包括水源、自來水廠、管網系統和二次供水。
對于源水,由于當前還沒有專用于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的國家标準,所以新國标規定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GB 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地下水質量标準》(GB/T 14848)要求。對于飲用水的水質要求可概括為安全衛生。對安全可理解為終生飲用不會對健康産生明顯危害;對于易感染人群即嬰幼兒、體弱者、老年人等安全;家庭用水也應該是安全的。從指标上具體說,也就是生活飲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所含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感官性狀良好,應經消毒處理。從檢測指标來看,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應符合表2要求。
3.新國标中檢測指标的說明介紹
新國标的指标數量較老國标有大幅度的增長,其中有機化合物占絕大多數,且限值比老國标要嚴格的多。
新國标的指标分為常規項目與非常規項目,常規42項,非常規64項,共106項。
常規指标: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且檢出頻率較高的指标,項目是固定的。
非常規指标: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實施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确定。
對生活飲用水水質做出評價時,非常規檢驗指标具有同等作用,即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均同等對待,均屬于強制執行,非常規檢驗項目如超過限值同樣評價為不允許的。
新國标的指标分為四大類,微生物指标,毒理學指标,放射性指标,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标。将新國标中106項指标按照性質和分類統計如下。
表一新國标106項的性質和分類統計
備注:A,為常規項目;B,為非常規項目。
新國标比老國标增加了71項,修改了8項,增加的項目大部分是有機項目,包括農藥、環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等。現将修訂前後的項目增加情況做一對比,見表二。
表二修訂前後的指标數比較
新國标中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加入了對用氯胺,二氧化氯和臭氧消毒的規定,同時第一次對消毒劑的餘量作出了上限的要求,并對它們的消毒副産物在常規項目中作出了要求。同時,新國标對飲用水的微生物安全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增加了大腸埃希氏菌群、賈第鞭毛蟲、隐孢子蟲,其中,大腸埃希氏菌群是各國首選的反映糞便污染的指标,如果檢出了總大腸菌群,再檢驗大腸埃希氏菌群或耐熱大腸菌群。
新國标修訂的8項指标,都是将限值下調得更嚴格。其中,渾濁度下調的力度最大,由3-5度調整到1NTU以下,它是一個重要的水質控制指标,降低濁度,可優化水質,降低成本。不但可降低微生物風險,還可去除一些污染物,當濁度控制到1NTU以下時,揮發性有機物可去除掉70%,半揮發性有機物可去除掉40%-50%,降低濁度也有利于控制兩蟲,當濾後水濁度在0.5NTU以下,可大大減少兩蟲風險,若控制在0.3NTU以下,則兩蟲去除率可達99%。
4.與國内外标準的比較
(1)與國際上水質标準的比較
新國标的修訂是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準則》和其他發達國家的水質标準,再結合我國的國情制定的,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整體指标結構和數量上,已基本接近世界先進水平。
表三新國标與國際水質标準的比較
(2)與國内主要三大飲用水水質标準的比較
三大飲用水水質标準為老國标,衛生部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2001),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标準》(CJ/T206-2005)。
表四新國标與國内三大水質标準的比較
可見,标準的嚴格程度如下:老國标GB5749-85 <衛生部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2001)<新國标GB5749-2006 <建設部的《城市供水水質标準》(CJ/T206-2005)。
新國标的修訂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建設部的《城市供水水質标準》(CJ/T206-2005),兩者的數量和質量非常接近,但側重點不同,國标适用城鄉各類生活飲用水,強調的是安全衛生;建設部行标适用建制鎮供水企業,強調的是優質安全供水。
三.水質監測管理
1.新國标規定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的計算按照CJ/T206執行;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的計算按照SL308執行。
2.新國标的實施為分步走。第一步,在2007年7月1日執行常規項目42項;第二步,表3中“水質非常規指标及限值”所規定指标的實施項目和日期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确定,但必須報衛生部,建設部和國家标準委備案;第三步,全部指标最遲于2012年7月1日實施。
新國标的出台必将推動我國飲用水水質的提高,并進一步促進我國供水行業淨水工藝的改進,但同時,它也對我們的管網系統和水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應對,做好我們的優質供水,是擺在我們自來水人面前的一個光榮而艱巨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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