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從什麼開始計算?【案情簡介】2018年1月18日,付某入職S超市,從事收銀工作2019年1月,付某被超市發現在工作中存在“套取會員卡積分”和“為超市合作供應商刷單并私自滞留優惠券”現象2019年2月20日,超市與付某解除了勞動關系随後,付某提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953元等超市認為根據付某在S超市工作的實際年限,付某主張的10天年休假無據可依,故無需支付其年休假工資,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年休假從什麼開始計算?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年休假從什麼開始計算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18日,付某入職S超市,從事收銀工作。2019年1月,付某被超市發現在工作中存在“套取會員卡積分”和“為超市合作供應商刷單并私自滞留優惠券”現象。2019年2月20日,超市與付某解除了勞動關系。随後,付某提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953元等。超市認為根據付某在S超市工作的實際年限,付某主張的10天年休假無據可依,故無需支付其年休假工資。
【案例解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确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2009年人社部《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複函》,将“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解答為“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付某認為其工作年限累計已超過10年,應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付某提供的社會保險個人參保明細,證明其在入職S超市之前,有在其他單位工作經曆,截至2018年1月工作年限累計已滿十年;付某就職前一單位時間為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截至2018年10月付某已經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故付某于2018年10月應在S超市享受年休假。其2018年整年度應享受10天年休假,但依法應從2018年10月份開始折算申請人剩餘月份中實際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2天[(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92天÷365天)×10天=2.5天)。S超市于2019年2月19日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故應依法折算申請人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18日期間的應休年休假天數為1天[(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49天÷365天)×10天=1.3天)。故付某2018年度和2019年度在超市的應休年休假天數共計3天。付某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扣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為1950.17元,S超市應向付某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53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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