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享有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品牌美工刀,遭有心之人盜版,僅将注冊商品的文字“啄木鳥”改為“琢木烏”,以此混淆視聽。雖然冒牌商家喊冤稱,盜版商品系從他人處購得,自己不應承擔責任。但最終,闵行法院還是支持了“啄木鳥”品牌的索賠訴訟。
甯波福達刀片有限公司系一家美工刀片生産企業,其“啄木鳥”品牌美工刀年銷量已超10億片,國内銷量一直保持第一。為更好保護自身知識産權,自1997年7月21日起,該公司注冊取得了啄木鳥文字圖案組合商标。
去年年初,福達公司意外發現,上海一家機電公司未經其許可,在自己公司經營的場所内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造成公司較大經濟損失。為此,去年3月12日,福達刀片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證員的監督下,前往該機電公司位于松江區滬松五金建材市場的經營地,在該店鋪内購買了十盒美工刀片。
庭審中,經當庭拆封公證處封存的美工刀片,發現在紙質外包裝盒的正面、背面、頂部,以及每小盒刀片外殼的封簽紙上均印有與福達刀片的啄木鳥文字、啄木鳥圖案的組合商标一緻的商标,在每片刀片上均刻與福達刀片的這一啄木鳥圖案的組合商标類似的标識,即為“琢木烏”文字、啄木鳥圖案的組合标識。
對于侵權事實,機電公司辯稱,自己公司并非涉案被控侵權商品的生産商,涉案被控侵權商品系從他人處購得,不應承擔責任; 并且自己公司經營規模較小,主營業務非出售被控侵權商品,無主觀故意,即使構成侵權,福達刀片主張的金額過高,應予調整。
法院審理後認為,福達刀片是核定使用在第16類文具刀、鉛筆刀、切紙刀商品上的特定編号注冊商标的權利人,該注冊商标在有效期内,故福達刀片對該商标享有的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商标法》的相關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亦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
涉案美工刀,在紙質外包裝盒的正面、背面、頂部,以及每小盒刀片外殼的封簽紙上均印有與福達刀片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在每片刀片上均刻與福達刀片注冊商标類似的标識,僅将福達刀片的注冊商标中的文字“啄木鳥”改為“琢木烏”,容易引起混淆,屬于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遭起訴的這家機電公司作為經工商注冊的有限公司,理應合法經營,依正規渠道進貨,但其卻銷售沒有合法來源的侵權商品,主觀上存有過錯,其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
因福達刀片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或被告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最終法院酌定賠償經濟損失等合計15000餘元。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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