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們公司采購商品,商品收到,對方已開出合同總金額的90%發票,另外10%作為質保金在一年後支付并開具發票,在賬務處理時商品的入賬價值是:1、按照合同金額入賬嗎?另外的10%做暫估嗎?2、按照收到的發票入賬,但是有一個問題是産品已賣出,在質保期滿後收到發票再計入成本嗎?
解答:
(一)購進商品的會計處理
企業外購商品,在已經收到商品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規定,應該确認為存貨,跟是否開具發票或開具多少比例的發票無關。
企業外購商品收到90%金額的發票并支付該部分貨款的,剩下金額作為一項負債。
1.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1)購進時,支付90%貨款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庫存商品(按照合同約定價款的100% 稅費等,不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0%貨款 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90%貨款 稅費等)
應付賬款-xx供應商(10%貨款,不含稅金額)
(2)1年後支付10%的質保金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應付賬款-xx供應商(10%貨款,不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貨款的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按照合同約定價款的100%,含稅金額)
貸:銀行存款等(90%貨款 稅費等)
應付賬款-xx供應商(含稅金額)
3.後續商品銷售成本結轉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說明:會計核算的商品銷售成本結轉跟是否收到發票無關系。
二、稅務處理
企業外購商品分期支付貨款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按照實際收到的專票進行抵扣。
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按照會計核算金額進行稅前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需要區分:
(1)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剩餘10%的發票,商品銷售成本可以全額稅前扣除,無稅會差異,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2)在次年5月31日前,沒有收到剩餘10%的發票,商品銷售成本可以不可以全額稅前扣除,無發票對應的金額不得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在彙算清繳後收到發票的,可以在5年内進行追補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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