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時候,有的律師就會問自己的當事人需不需要申請财産保全,但是很多人對财産保全這個概念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财産保全是什麼意思,針對這個問題,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财産保全是什麼意思
财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将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财産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财産或者争議的标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财産保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财産保全将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财産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财産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将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内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财産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财産保全有哪些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财産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财産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财産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産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産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産。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财産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财産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3、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财産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體的規定,财産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四、财産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因此,由上可知,财産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内,當事人申請财産保全之後,必須在一個月内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财産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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