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确定的
(1)所謂“依照法律的規定确定”,是指根據《民法典》第81條和《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隻能由董事長擔任,或者執行董事擔任,或者經理擔任。除此之外的,比如,副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監事;或者副經理、财務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均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經筆者查詢,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路,公司董事長梁某,公司經理任某非。按照《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華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為擔任董事長的梁某,或者擔任經理的任某非,而不應是趙某路。顯然,華為公司的該人事安排違反了法律規定。
(2)所謂“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确定”,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究竟是董事長?還是執行董事?還是經理?公司法并不幹涉,決定權在于公司章程。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旦确定,須依法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①《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②《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将“法定代表人姓名”列入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
③《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第1款規定:“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公司主要負責人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公司之間屬于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且這種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無須公司的授權,而是來自法律的規定。因此,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公司行為,其後果由公司承擔。不但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權限範圍内的代表行為後果由公司承擔,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後果,也可由公司承擔,比如,根據《民法典》第504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
(2)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這裡的“善意相對人”,是指對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知情或者不應當知情的權利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均屬于公司内部的管理規範,外人無從得知,因此,基于保護交易活動中無過錯方的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前面提到的《民法典》第504條就是這種法律原則的最好體現。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屬于職務侵權,等同于公司造成他人損害,等同于公司侵權。既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那麼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侵權行為,也就是公司的侵權行為後果自然也應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民法典》第62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3、法定代表人隻能由自然人擔任
(1)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能夠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隻能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這也就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隻能由自然人擔任。其他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均不能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自然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由于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那就必須滿足《公司法》第1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自然人,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③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隻有在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時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在其他場合,該自然人隻能作為自己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