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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孩子撫養權要分清嗎
來源:【淄博日報-淄博新聞網】
【基本案情】
馬某某,女,33歲,王某某,男,38歲,兩人于2012年登記結婚,2013年生育兒子王小某,男方經常酗酒,對孩子及家庭漠不關心,外債累累。在孩子王小某四歲時,男方王某某因酗酒過度,産生酒精依賴症,無法正常工作和照顧家庭。随着瑣事增多,矛盾增加,女方和男方在一起生活失去信心,于是女方找到律師,要求起訴離婚并訴求孩子由其撫養。
代理後,律師發現雙方的争議焦點是孩子的撫養權,和女方談話中了解到王小某從小跟着女方生活,女方有穩定的收入,且王小某跟随外公外婆居住多年,再考慮到男方身體及經濟狀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積極做雙方的工作,最終在孩子撫養權歸屬方面達成調解,王小某由女方撫養,無需男方支付撫養費,男方對孩子有探望的權利,具體探望時間及方式由雙方協商。
【律師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的問題,應當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确定,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雙方的身體狀況、經濟條件、對子女的責任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子女的主觀意願等因素;一般而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對于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以優先考慮與子女生活時間較長的一方。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律師提醒】
離婚是夫妻雙方感情的破裂與婚姻的終結,但不應成為孩子之間親情的割裂,遭遇情感變故的父母應當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協商處理,将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希望雙方放下自己的芥蒂,選擇一種最有利的方式守護孩子成長。
劉海霞律師
山東緻公律師事務所
電話:18253332333
編輯:孔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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