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說一下勞動糾紛、勞動争議、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四者的關系。勞動争議=勞動糾紛,二者是一個意思,就好像甲和乙打架=甲和乙幹仗。而四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勞動者遇到了勞動糾紛(勞動争議)需要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類似的,甲被人欠錢不還需要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接着,讓我們來看一下法律是怎麼規定勞動争議、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争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适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适用本法:(一)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第五條【勞動争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勞動仲裁主要是用來解決“勞動争議”案件的。而受理勞動争議案件的機構叫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每個縣或者市轄區都會有一個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遇到勞動争議的時候,首先想到的是起訴,也就是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勞動争議案件能直接去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嗎?答案是否定的。
我們平時遇到的絕大多數的案子,例如離婚案件、繼承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等都是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于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勞動者人數衆多,幾乎絕大多數人都是勞動者,這就意味着全國有數不盡的勞動争議案件,如果所有的勞動争議案件都直接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的話,那将意味着法院的工作變得非常忙碌。為了處理這種情況,我國特别規定了,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換句話說,所有的勞動争議案件不能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應當先去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後面不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的,才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
為了更好地解釋這一法律概念。我們類比一個不太恰當的小例子。勞動仲裁、一審訴訟、二審訴訟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好比鄉政府、縣政府、市政府之間的關系。一般的争議案件,都是直接去縣政府解決,不服縣政府作出的決定的,可以去市政府抗議。而勞動争議案件,則是要先去鄉政府解決,不服鄉政府作出的決定的,才能去縣政府抗議。縣政府作出的決定還不服的,再去市政府抗議。簡單來說,就是把勞動争議案件降級處理了。相信講到這裡,大家應該都能聽懂啦。
然後,我們再說一下遇到勞動争議應該去哪個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呢?首先,先讓我們看一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仲裁管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内發生的勞動争議。勞動争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别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說,發生了勞動争議,可以去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解決。舉個例子,張三在北京一家單位工作,實際工作地是朝陽區。單位注冊地是海澱區(這裡科普一下,很多勞動者不知道去哪裡查詢用人單位的注冊地。這時可以在企查查或者天眼查網站上輸入用人單位全稱,即可知道其注冊地)。那這個時候,張三可以去朝陽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尋求勞動仲裁,也可以去海澱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尋求仲裁。那到底要去哪個呢?現實中,因為經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建議勞動者先打聽清楚哪個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更傾向性地保護勞動者,則選擇那個區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
最後補充一下,是遇到所有的勞動争議都要去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尋求解決嗎?答案是否定的。那什麼情形下,可以不用去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而直接去人民法院呢?目前法律規定的,僅有一種情形。簡單來說,就是勞動者手裡有用人單位為其寫下的工資欠條,且不涉及其他争議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節省時間,提高效率。下面是相應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争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争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