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國内多地發起訴訟,稱相關餐飲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賠償損失,引發關注。(紅星新聞曾做報道)對于上海這家公司的做法,網友們議論紛紛,不少人開玩笑般提出了自己的注冊想法。
既然“青花椒”可以被注冊為商标,那麼“紅花椒”呢?不是開玩笑,真有人嘗試注冊過,申請人來自四川泸州。不過,申請未被核準獲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因為與上海萬翠堂餐飲持有的“青花椒”商标在“餐廳”等服務屬于相同或近似服務,被裁定在相關類别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一度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不過最終還是敗訴了。
“紅花椒”商标申請
因為“青花椒”
泸州有人申請“紅花椒”商标遇阻
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這份判決書顯示,案件于2019年1月開庭審理,為的是第19734974号“紅花椒”商标(以下簡稱訴争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
資料顯示,該商标于2016年由四川泸州的粟先生發出注冊申請,不過之後經曆了多次無效宣告。
法院判決書展示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記者注意到,其中涉及了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該公司持有并在近期維權的兩個“青花椒”商标。裁定内容如下:
一、訴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養老院;提供野營場地設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務與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以下簡稱引證商标一)、第17320763号“青花椒及圖”商标(以下簡稱引證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以下簡稱商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
二、訴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廳”等其餘服務與引證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屬于相同或近似服務,構成商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裁定訴争商标在“養老院;提供野營場地設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其餘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因為對裁定不認可,申請人粟先生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
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文書截圖
申請人不服
“是不正當競争,惡意打擊”
判決書中記載,粟先生稱,裁定中引證的“青花椒”商标并非上海萬翠堂餐飲獨創,“該詞語為調料名稱,應用于餐飲服務上顯著性弱,訴争商标與引證商标在呼叫、商品構成、整體外觀、含義上存在明顯區别,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場,不會引起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
同時,粟先生認為,上海萬翠堂餐飲對“紅花椒”提出無效宣告,“完全是出于不正當競争目的對原告正常經營行為的惡意打擊。”。
庭審中,上海萬翠堂餐飲作為第三人沒有到庭。庭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
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申請的部分“青花椒”商标
法院判決
“顔色 固有名詞‘花椒’” 容易造成混淆誤認
判決書中,審判人員表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構圖及顔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顔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有特定聯系。
案件中,訴争商标為文字商标“紅花椒”,引證商标一為文字商标“青花椒”,引證商标二為文字“青花椒”及圖組成。審判人員認為,訴争商标與兩個引證商标在文字構成上均為顔色 固有名詞“花椒”,二者在文字構成、指代事物、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似,若共同使用在案件所涉的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容易造成混淆誤認,或被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已構成近似商标。”
最終法院判決,被訴裁定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作出程序合法,駁回了粟先生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彭亮
編輯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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