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商标續展
根據《商标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标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内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标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标。”也就是說,商标續展注冊申請自商标有效期滿前十二個月至有效期滿後的六個月内均可以提出,商标局均予以接受。
期滿前的十二個月一般稱為續展申請期,有效期滿後的六個月由叫續展寬展期,在寬展期内提出的續展注冊申請,申請人除繳納續展注冊申請費外還應按規定繳納遲延費。不過即使是在寬展期内提出的續展申請,其續展被核準後的有效期仍從原注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寬展期滿之日起計算。
商标續展
申請辦理商标續展手續的,每一件申請應當向商标寄送《商标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标續展注冊申請書》的填寫應規範,同時送商标圖樣十張,核準指定顔色的商标還應送原彩色商标圖樣,交回原《商标注冊證》,并繳納費用。其中應注意,報送的商标應與商标注冊證上核準的圖樣相一緻,文字商标不應任意改變字體,否則,商标局将不予續展注冊。
續展商标注冊申請經過商标局的審查核準後,原《商标注冊證》被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但如有商标法律規定不應予以續展的情形,商标局将作出駁回決定。對商标局駁回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駁回續展複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同時附送原《商标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并繳納評審費。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續展注冊的,移送商标局辦理續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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