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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和租戶停車收費不一樣
業主和租戶停車收費不一樣
更新时间:2024-10-12 07:18:31
“停車難”幾乎是每個居住在一線城市的人的心病。

如果說,“出行停車難”隻需要多走兩步路找到遠一點的停車場,或者多花點錢去酒店或者商場的地下車庫就能解決,那麼“小區停車難”,真可以稱得上是讓人一想到就頭疼的事了。

據021視頻報道:

近日,上海普陀一小區為解決停車難問題,規定從12月1日起,業主每戶停車限1輛,每月收費150元。外來車輛按時收費,一天封頂80元,且不得過夜。其中,租戶車輛也被視為外來車輛,如需過夜停車需向居委會申請。

業主和租戶停車收費不一樣(租戶車輛不能過夜)1

業主和租戶停車收費不一樣(租戶車輛不能過夜)2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項措施立刻引來了多方讨論,有的租戶認為,雖然是自己租的房子,但享有房子的使用權,目前小區業主與租戶的收費差距太大,租戶受到不平等待遇明顯,應該租售同權;有的居民則認為,應該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

租戶停車價格趕超外灘陸家嘴,小區收費各有各的花樣

事實上,這樣的情況并非個例,尤其是沒有做好停車規劃的老小區,關于停車位緊張的劇情每天都在上演。

知乎用戶Patrick在回答“上海某小區,不給戶辦理包月停車,進小區就是臨時停車,請問這樣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怎麼維權?”一問時,提到:

我也遭遇了相似的問題,上海中環邊上某小區,不讓租戶包月,臨停價夜間30元/小時,上不封頂,業主大會通過的。這個價格可以趕超外灘、陸家嘴的停車價格,6點下班回來停一夜就是400元。讓房東去辦包月,結果物業說三證合一才能包月(房産證、行駛證、駕駛證名字一緻),也就是必須是業主本人名下的車才能包月。

最終,這名網友表示:“所以我打算搬走了,以後租房,有沒有停車位成了一個重要的考慮條件。”

在該問題下,用戶斯文土匪的回答卻是另一種風格:

北上廣深都是車多車位少的城市,請您做個城市規劃師,給個每輛車都有停車位的方案?所以啊,當你買房以後,你也會質問,憑啥業主沒停車位?世間這樣的實例太多了,不解釋了,物業做法沒啥毛病。

業主和租戶停車收費不一樣(租戶車輛不能過夜)3

業主和租戶停車收費不一樣(租戶車輛不能過夜)4

設置各種各樣的關卡阻擋租戶小區停車,有可能是為了保證“業主特權”,也有可能真的是因為車位緊張。

普陀區光複西路一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員就記者詢問“是否能夠租賃停車位時”,首先确認了記者是否為業主:

想要停車位都要排隊,不是業主的話基本沒機會的,業主都排到100号以後了。

停車不能進小區的車主苦惱,停車能進小區的車主也不見得多快樂。

今年9月,據媒體報道,因為小區停車實行先到先得原則,虹口區涼城新村街道秀苑小區的某業主,在車裡幹坐6小時,就為搶車位。對這位車主而言,

回家停車,成了夢魇一般的存在。

隻要外出,就不得不盤算回家的時間:決不能超過下午3點半。或者先看一下路程,20公裡以内,就騎助動車。有一次夜裡近12點回家,一看車位沒了,幹脆在車裡坐着,還不敢睡熟。等到一輛車終于開出來了,才如釋重負地将車開進去占位。此時,足足6小時過去了。

雖然最後通過上海政府、企業等多方發力,将小區公用民防工程改造成居民停車庫,将這一問題成功解決,但類似的例子卻也屢見不鮮。 很多網友表示,每次回家找車位,雖沒有6個小時那麼長,兜兜轉轉十幾分鐘到幾十分鐘才能停下車是常事。

相比之下,隻要能租到包月的停車位,哪怕價格誇張點,也變得好接受一些了。

今年四月,有網友爆料,上海徐彙一小區業主停車和租戶停車價格懸殊。

小區自4月1日開始實施的停車收費标準顯示,業主可以包月,首輛車150元/月;租戶則按臨時停車計算,5元/小時,一天封頂50元。這樣一來租戶停車費用高達1500元/月,是業主的10倍。

盡管停車位緊張困擾着業主和租戶雙方,但總得來說,租戶在小區停車方面受到的阻撓和限制看起來往往更大一些,那麼租售同權真的不存在嗎?其實也未必。

家住斜土路某小區的袁女士告訴記者:

我們家小區的車位業主和租戶之間的收費幾乎沒有差别,不固定車位的情況下統一收費600元/月,固定車位的情況下,業主900元/月,租戶1100元/月。

小區停車,租售同權何時能實現?

業主和租戶停車收費不一樣(租戶車輛不能過夜)5

那麼,上述小區停車租售不同權現象,是否合理合法呢?

按照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

第三條 (停車位的使用)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機動車停車位(包括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隻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利用小區原始規劃設計停車位之外的區域設置停車位的,不得作為固定停車位出租給特定業主、使用人使用。

也就是說,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是可以出租給業主和租戶的,物業不得以隻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小區停車位

第九條 (車輛停放收費) 車輛停放收費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費标準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前,收費标準不得擅自調整;業主大會成立後,需要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大會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商,協商确定的價格應當向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二)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費标準、費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布的價格監測信息确定收費标準。業主大會成立前,其收費标準由建設單位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布的價格監測信息确定,收費标準、費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項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三)經營性停車場(庫)收費按照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四)停車收費應當出具專用票據。

也就是說,業主大會有權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小區停車收費的協商,有權利決定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費标準、費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項

看似話語權都掌握在業主一方,如果小區停車位緊張,那業主與租客的停車矛盾确實會演化得比較尖銳。不過,到大城市打拼的年輕人也不要灰心,早在2017年時住建部就提出,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權”,即租房與買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将通過立法,明确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與買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線城市小區停車難問題,既需要城市管理者的智慧,也需要業主、租戶多方的配合和寬容。

你們小區有沒有停車難問題?最終又是如何解決的?

來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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