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5日
是我國第六個“中華慈善日”
今年的主題是
“彙聚慈善力量,助力鄉村振興”
這些慈善知識小編帶你一起了解!
“中華慈善日”的來源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該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将每年9月5日定為“中華慈善日”。
“中華慈善日”的标志
2019年,民政部确定了“中華慈善日”标志。
“中華慈善日”标志采用黨旗國旗的紅色,寓意我國慈善事業堅持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發展之路;采用象征和諧美好的圓形,寓意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數字9和5,組成一盞明燈,慈善之光傳向八方、照亮世界;紅心,既寓意無私奉獻的慈愛之心,也寓意慈善事業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為民之心。
這些慈善知識要知道
01
什麼是慈善活動?慈善活動的具體範圍是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财産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一)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态環境;(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02
個人能否開展公開募捐?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産的活動。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衆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财産。
綜上,個人不能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但可以依法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03
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公開募捐地域範圍有哪些規定?
答:開展公開募捐的方式有:(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二)舉辦面向社會公衆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采取第(一)和第(二)項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内進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04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有哪些規定?慈善組織對志願者應當提供什麼條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根據慈善服務的需要招募志願者,可以簽訂協議,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進行有關專業技能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内容、評價等信息,并根據志願者的要求,無償為他們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慈善組織對志願者應當提供服務的必要條件,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對其可能發生的人身危險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05
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哪些信息?有哪些信息可以不公開?
答:根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1号)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一)規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财務會計報告;(三)公開募捐情況;(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五)慈善信托有關情況;(六)重大資産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七)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可以不公開。
06
公開承諾捐贈後還能反悔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财産,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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