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修改後的規定最大亮點是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上限,由過去的年息24%降至15.4%左右。除了受疫情對全球經濟的影響外,融資成本較高也是最高院降低利息保護上限最主要的原因。
結合最新的司法解釋,本文整理了借貸新規要點,并在文章尾部附有借條範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截止到2021年12月20日,民間借貸年利率大于15.2%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沒有對民間借貸利率修改之前,我們沿用的是兩線三區的标準(詳見下圖),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屬于法律保護範圍内,在年利率24%至36%範圍内的屬于自然債務區,已經支付的法院予以認可,沒有支付的不與認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絕對無效,法院不予保護。
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對民間借貸利率修改之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圖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肖峰法語峰言公衆号,制圖人為北京盈科(佛山)律師事務所董淮陽律師)
根據司法解釋新規定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可知,利率的上限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超過4倍部分無效,從上圖可知,利息最高上限為年化17%。
根據新規,年化利率不超過15.4%,也就是我們民間交易習慣中常說的月息為1分2,按照年化利率17%計算,月息也僅為1分4,也就是說利率保護的上限為月息1分2至1分4之間。在2021年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新一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一年期的利息為3.8%,也就是說在2021年12月20日之後,利息保護的上限調整為年化利率為15.2%,也就是說從2021年12月20日之後利息的保護上限不超過月息1分2。
根據新規,民間借貸利率可謂大幅下降,甚至隻有過去的一半左右,這有利于降低企業和個人的融資成本,打擊高息牟利行為。
二、年利息 違約金 服務費 中介費 保證金 延期費 滞納金等總計要在年化利率15.4%以内
除了第一點提到的利息不得超過年化利率15.4%外,最高院也嚴控出借人通過巧立其他名目的費用變相增加個人或企業融資成本, 根據新修訂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不管是利息,還是利息加其他名目的費用總和,是不能超過利息保護上限的。
三、在2020年8月20日前已經受理的正在一審或二審過程中的民間借貸案件,沿用24%-36%的老規定
根據新規的規定,在新規實施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适用本規定。之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仍然适用老規定,也就是本文前面論述的兩線三區利息标準,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以按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确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後的,按照新規的規定,以合同成立時也即是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利率保護的上限。
原告起訴時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和合同成立時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差别并不大,跟去過去一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浮動區間來看,範圍在3.85%-4.25%。
(圖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肖峰法語峰言公衆号,制圖人為北京盈科(佛山)律師事務所董淮陽律師)
四、打借條時最好寫明借款用途,同時在借條中寫明借貸雙方是好友關系或親戚關系以免給自己帶來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出借人能證明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的,那麼所出借的款項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借條可以按照下圖所列方式出具,借貸案件在訴至法院後法官也要查明在借款時,借款人所借款項用途、目的是什麼,如果是用于犯罪等,則法院也不會支持訴請,所以寫明借款用途還是很重要的。
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在2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也就是要面臨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寫清楚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系避免被認定為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資金。
可以按照下圖所列方式去書寫借條,這樣通過借條固定出借雙方的關系,可以避免很多風險。
#借條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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