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感情分手後怎麼辦?□ 法治日報記者 趙紅旗□ 法治日報通訊員 趙棟梁,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一段感情分手後怎麼辦?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一段感情分手後怎麼辦
□ 法治日報記者 趙紅旗
□ 法治日報通訊員 趙棟梁
談戀愛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情到深處兩個人不分彼此,在遇到經濟問題時也不會相互計較,但當雙方感情出現問題鬧分手時,對方要求返還“戀愛支出”這該咋辦呢?近日,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昔日情侶分手後對簿公堂的案子。
2014年,王某與趙某相識,2016年,兩人确定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戀愛期間,王某向趙某的轉賬中,有大額的,也有小額,更不乏備注為“520”表達愛意的紅包。2020年7月,兩人不歡而散。分手後,兩人因戀愛同居期間的經濟問題出現紛争,王某要求趙某返還為其花費的錢款6萬餘元,趙某認為這是兩人戀愛同居期間的共同花費,不同意返還。2021年11月,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将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其6萬元。
庭審中,對于王某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趙某答辯稱,戀愛期間,其為兩人的共同生活消費也支出了大量費用,且花費并不比王某少,并提供了其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微信和支付寶消費記錄、租賃房屋收據、汽車維修單據等相關證據。
兩人對于互相給付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不存在給付對象或金額錯誤的情形,王某庭審中認可轉賬都發生在“處朋友”期間,即向趙某轉賬的行為不屬于“給付欠缺目的”,恰恰是有目的而為之。雙方提供的證據顯示,兩人在戀愛期間互有付出,且較為頻繁。
法院審理認為,現實生活中處于戀愛階段的男女,接觸較為頻繁,經濟往來頻繁,戀人之間互發紅包、互相轉賬,以及代為支付某些款項、代購某些物品、代付生活費用等均屬正常現象,不屬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中的不當利益,且趙某亦有向王某給付款項的行為,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産生一些花費,甚至一方花費可能稍多于另一方,均系當時的自願行為,且符合人們關于婚戀行為的日常生活習慣,在無證據證明雙方對于當時的花費負擔存在明确約定的情況下,對于王某要求趙某歸還款項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還認為,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趙某,其作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應當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負舉證責任,并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但王某在訴訟中沒有對于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予以舉證證明,僅提供轉賬記錄證明轉款事實,在趙某提供證據後亦沒有提供反證。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鄧州市人民法院張村法庭庭長王冬澤說,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相互或一方自願給付另一方數額不等的多筆款項,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轉賬金額(例如520、521、1314等),或者自願負擔某項共同花費,隻要未明顯超過雙方經濟條件允許的範圍,一般均系以示愛為目的自願支出的費用,亦符合人們關于婚戀行為的日常生活習慣,不屬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中的不當利益。
王冬澤提醒說,戀愛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雙方在交往期間,尤其是經濟交往過程中,雙方應當理性對待經濟問題,國家法律及社會道德均不提倡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超出經濟能力範圍的大額花費,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牟利。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者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的原則上不允許撤銷。”王冬澤認為,戀愛期間的财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但對于戀愛期間,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的借貸行為,應當約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比如借條、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或在轉賬時備注好款項用途等能夠證實雙方真實意思的相關材料,一旦雙方産生糾紛或一方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作為證據材料到人民法院訴訟維權。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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