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由于生産力水平低下,家的穩定被視為社會穩定的一大基礎。由此造成的結果之一就是離婚是不被提倡的。那時在主流的社會觀念中,女人改嫁也好,男人出妻也好,都被視為不道德、沒品行的表現,遭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正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婚姻這事也不能例外。
但古人也并非榆木一塊,如果某個良家婦女嫁給了一個不法之徒,還要非要往一起扭,那不是把人家往火坑裡推嗎?所以在離婚方面,專門規定了“七出之條”、“三不去”等等相關的條文。所謂“七出”,就是指丈夫在七種情況下可以休掉妻子(出妻):其一,不順父母;其二,無子則無法承宗廟;其三,淫齤亂造成血統混雜;其四,嫉妒則會結怨增仇;其五,多言使家族失和;其六,有惡疾則不能奉祭祀;其七,盜竊。同時為了體現男女公平、限制男人随意休妻,又規定了三不去:其一,沒有娘家可歸的不能去;其二,與丈夫共守過父母三年喪的不能去;其三,曾跟丈夫共過患難而後富貴的不能去。
那麼如果既不違反“三不去”,又合乎“七出”,夫妻雙方合法離婚後财産如何非配呢?在這方面宋朝的法律最具人性化,這一點尤其體現在對女方财産的保護上。當時的法律規定:女方的最重要的婚前财産——嫁妝,從始至終都是屬于女方的。即使婚姻維持期間,夫家欠下了外債,都不抵扣女方的嫁妝。雙方一旦離婚,女方有權帶走當初過門時的全部嫁妝。
那麼嫁妝,也就是女方的婚前财産如何界定清楚呢?一般說來,在女方出嫁前,其父母會寫下一個嫁妝清單(相當于婚前财産公證),詳細列明嫁妝中的各項财物明細。然後雙方親家核對無誤,簽字畫押。未來一旦感情不和,出現過不下去的情況,女方将按照清單所列财物悉數帶回娘家。
其實宋朝那會兒,女方的嫁妝往往是極其巨額的。衆所周知,宋朝公務員的待遇是曆朝曆代裡最高的,有人計算過,宰相一類的高管工資折算成人民币要上千萬。這還隻是經濟上的待遇,那時普遍的價值觀是“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讀書人的地位在社會各階層中的地位和形象是最高的,非一般商賈、農夫所比。所以那時的男人一旦高中進士,就成了社會的香饽饽,情場上的搶手貨,到時女人排着隊上門提親。當時有個詞叫“榜下捉婿”,即榜單公布當天,好多人家都早早候着,隻等名單公開,然後開始搶女婿。以至于到了後來,搶女婿成了競價拍賣,誰出的價越高,誰搶到金龜婿的可能性越高。
所以在宋朝那會兒,男人才是“招商銀行”,女方家反而成了“建設銀行”。不過因為也造成了另一個後果,那就是剩男剩女的大量出現。一來,男人們為了中進士,進入上流社會,磕破腦袋也要考,有些人為此考了大半輩子;另一方面,女人們為了攢嫁妝,也是舉家之力使勁賺錢,以至于皇室中人都吃消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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