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車的發展曆史?電動平衡車作為一種新興代步工具,近年來,其相關技術和産業在國内外蓬勃發展,同時也引發多起專利無效和侵權糾紛名稱為“電動獨輪自行車”的發明專利是電動平衡車領域的基礎性專利,針對該專利,先後有不同請求人提出過8次無效宣告請求,與其相關的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國内大部分電動平衡車生産廠家其中,廉某芳、納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納恩博)、安某錦等3位請求人針對上述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尤為受到關注,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平衡車的發展曆史?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平衡車的發展曆史
電動平衡車作為一種新興代步工具,近年來,其相關技術和産業在國内外蓬勃發展,同時也引發多起專利無效和侵權糾紛。名稱為“電動獨輪自行車”的發明專利是電動平衡車領域的基礎性專利,針對該專利,先後有不同請求人提出過8次無效宣告請求,與其相關的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國内大部分電動平衡車生産廠家。其中,廉某芳、納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納恩博)、安某錦等3位請求人針對上述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尤為受到關注。
2016年10月起,上述3位請求人先後針對中國公民陳某擁有的“電動獨輪自行車”(專利号:ZL201110089122.9)發明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由陳某變更為深圳天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輪科技)。經合并審理後,2018年5月22日,原專利複審委員會就該案作出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目前該案處于行政訴訟一審階段,尚未開庭。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是國内首次以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保密審查規定作為無效理由、請求人主動要求進行優先權核實而進入公衆視野的案件,頗具典型意義。與此同時,涉案專利相關專利訴訟涉及國内知名電動平衡車廠商,該案受到業界廣泛關注。有業内人士指出,電動平衡車廠商開展“專利戰”的背後是市場争奪戰。面對激烈的市場競争,相關廠商應提前在全球市場開展專利布局,避免因專利保護地域性帶來的專利糾紛。
糾紛由來已久
據悉,此次無效并非涉案雙方在知識産權領域的首次“短兵相接”。美籍華人陳星是一位職業發明家,是電動平衡車品牌索羅維爾的創始人,其自主研發了獨輪車、扭扭車等平衡車産品。該案專利權人陳某是陳星的利益相關人。
納恩博曾聯合賽格威公司以及平衡車發明人迪恩.卡門(Dean Kamen)針對索羅維爾品牌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337調查”。涉案專利權人陳某與陳星也在中國和美國起訴過納恩博專利侵權。此前,涉案專利權人陳某以納恩博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将其訴至上海知識産權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納恩博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萬元。随後,納恩博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審判決。此外,陳星在美國起訴納恩博專利侵權的案件也還未宣判。
有專家指出,涉案雙方開展專利“攻防戰”的底氣源自各自在電動平衡車領域的專利實力。據了解,陳星自1986年到美國後,一直從事技術創新,其近年來一直緻力于智能運動健康設備的研發工作。目前,陳星在全球範圍内擁有50餘件專利,技術内容涉及滑闆車、風火輪、平衡車、水鳥等諸多産品。
賽格威公司早在1995年就開始了電動平衡車的技術研發和專利布局,并掌握了該領域的大部分基礎性專利。2015年4月,納恩博在獲得小米科技、紅杉資本等企業和機構的8000萬美元聯合投資後,全資收購了賽格威公司,獲得了賽格威公司的品牌以及400多件平衡車領域的核心專利。
案件獨具看點
據了解,涉案專利作為電動平衡車領域的基礎性專利,并非這一技術領域的開創性發明。公開資料顯示,專利權人陳某于2011年4月1日提交了專利申請,并要求了申請日為2010年9月6日的本國優先權。
該案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涉及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等,3位請求人均提交了約20份證據,證據類型包括專利文獻、審查檔案、報紙等。其中,請求人提交了一份用于評價新穎性、創造性的證據,其公開日介于涉案專利的本國優先權日和申請日之間;請求人還提交了一份與涉案專利技術内容完全相同的美國專利,該美國專利臨時申請的日期分别為2010年3月9日、3月18日。
記者從該案合議組處了解到,口頭審理現場,雙方當事人結合證據針對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密審查以及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等,充分陳述了各自意見。
據悉,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無效理由系2010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中新增的無效理由,該案是該條款作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首次進入公衆視野。請求人主張涉案專利是在中國完成的,不符合保密審查的規定。專利權人則表示,其已提交著錄項目變更,拟将涉案專利的發明人變更為陳星。
此外,該案在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中的優先權之争,也使請求人主動要求進行優先權核實進入公衆視野。請求人認為,如果涉案專利的優先權不成立,專利權人在信息時報刊登的關于其産品的新聞報道可能成為破壞涉案專利新穎性的關鍵證據;此外,上述美國專利申請也可能成為涉案專利不享有優先權的關鍵證據。專利權人則認為,信息時報的新聞報道沒有公開涉案專利的技術内容;此外,對于本國優先權,作為優先權基礎的中國在先申請應當是在中國範圍内的第一次申請,而非請求人主張的世界範圍内的第一次申請。
随後,原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對請求人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5-8不具備創造性的無效理由予以支持,在權利要求2、4、9的基礎上繼續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
專利布局先行
近年來,電動平衡車作為新興的綠色代步工具,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電動平衡車廠商之間的市場競争日趨激烈,專利糾紛逐漸增多。有業内人士指出,納恩博通過收購賽格威公司,緻力于在全球市場推廣平衡車産品;涉案專利權人陳某、陳星也通過與天輪科技等中國企業合作,欲開拓中國市場。涉案雙方在中美兩國開打“專利戰”的原因之一,或許是為了争奪平衡車潛在的巨大市場份額,二者的“專利戰”正是該領域知識産權糾紛的一個縮影。此前,多家電動平衡車廠商都曾陷入知識産權訴訟漩渦。
納恩博代理方、北京派特恩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平衡車行業一直在不斷取得技術突破中前行,相關企業都高度重視知識産權保護,該領域頻發的專利糾紛恰恰體現了電動平衡車廠商對專利制高點的争奪。以納恩博為例,其會定期舉行專利挖掘會議并加強與技術專家的溝通,以确定真正具有保護價值的技術創新點。此外,納恩博還會聯合專利代理機構對專利質量、技術重要程度、産品上市時間、國際專利申請途徑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以制定最符合自身發展的專利布局策略。面對國内外市場上層出不窮的山寨産品,納恩博還建立了一套完備的維權制度,一旦發現侵權問題就會通過行政和司法手段,重拳打擊侵權行為。
有業内人士指出,從提交專利申請到獲得授權往往需要較長時間,在互聯網時代,技術擴散與傳播速度要快得多,這就提醒相關平衡車廠商不僅要注重在本國開展專利布局,還應積極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提交國際專利申請,在多個國家同時開展專利布局,避免因專利技術方案在其他國家被提前公開産生不必要的損失。
案件亮點
該案是首次以違反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保密審查的規定作為無效理由、請求人主動要求進行優先權核實而進入公衆視野的案件。
判斷一項發明在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前是否需要進行保密審查,關鍵要确定發明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内容是否在中國境内完成的。隻要是在中國境内完成的發明創造,無論是由中國人完成,還是由外國人完成;無論是由中國個人或單位,還是外國個人或單位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在就該發明創造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前,都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保密審查請求,經過審查認為不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才可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
優先權原則源自《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下稱巴黎公約),其目的是使成員國國民就其發明創造在本國提交專利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題在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在後申請,在某些方面可被視為是在首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必須是針對相同主題的世界範圍内的首次申請。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本國優先權”,是于1992年修訂專利法時增加的條款。設立本國優先權的目的之一在于,在優先權層面上使中國申請與外國申請處于同等地位,以彌補我國申請人在我國再次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能要求其首次申請優先權的法律空白。本國優先權的成立條件應當與外國優先權的成立條件同樣适用巴黎公約的規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述的“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中的“第一次申請”應當理解為就相同主題在世界範圍内首次提出的申請,隻不過對于本國優先權,該世界範圍内的首次申請是在中國提出的。(實習記者李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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