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公共·新聞頻道《新聞360》報道: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快遞領域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那麼,哪些快遞服務合同約定内容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當遇到類似消費糾紛,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
(一)未保價的快遞發生丢失、損毀等情況,快遞公司一般按照較低的限額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些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對于未保價的快遞發生丢失、損毀等情況,快遞公司一般按照較低的限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有的快遞公司對于未保價的貨物損失,最高賠償為7倍運費,有的則是按照實際價值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币500元。這些規則并沒有消費者協商修改的餘地。而且,當快遞公司約定的限額賠償責任低于快件實際價值時,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得不到補償,減輕了快遞公司的賠償責任,對于消費者顯失公平。
對此,中消協律師團律師認為,雖然《郵政法》規定,未保價郵件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郵政企業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但快遞服務不同于郵政服務,快遞企業也不屬于郵政企業,應當适用《民法典》等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二)保價情況下,快件發生損毀、丢失等情況,快遞公司并非全額賠付。
未保價的快遞發生損失不能足額賠償,那麼保價的物品就能足額賠付了嗎?一些消費者反映,在寄送快遞時額外付費對寄送的物品進行保價,但當物品真的出現丢失或者損毀時,快遞公司同樣很難做到足額賠償,這讓快遞保價形同虛設。
電商王先生告訴記者,在保價的時候,不管是保500元、保2000元、甚至是保3000元也好;快遞公司會給出一個賠償價格,可能是按照市場的拿貨價也好或者是批發價,也有可能是生産價,他們就是按照這樣的方式計算,客戶能接受就接受,不接受的話也沒辦法。
記者發現,在一些快遞公司的保價服務合同條款中,對于發生損毀、遺失的已保價快件,一般是按照實際價值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申報價值;如快件未足額保價的,則賠償金額按保價率折扣。有律師指出,這樣的條款對于消費者來說,同樣有失公允。
江蘇蘇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波說,保價隻是報的最高上限,并不代表實際托運的貨物價格是多少,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際托運的貨物價值高于保價,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雙方是形成了托運合同關系,如果說承運人沒有盡到承運義務,給托運人造成損失的話,應當按照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
(三)快遞平台信息系統出現問題,快遞公司免除送件或退件的責任。
(四)快件發生丢失、破損、短少等情況時,以疫情防控等為理由,免除快遞公司的賠償責任。
此外,在快遞領域的消費糾紛中,消費者可能還會遇到快遞平台信息系統出現問題,快遞公司因此免除送件或退件的責任;快件發生丢失、破損、短少等情況時,快遞公司以疫情防控等為理由,免除快遞公司的賠償責任等情況。律師建議,如果消費者遇到這些問題,跟快遞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消協或者郵政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投訴還解決不了,也可通過訴訟維權。
吳波律師建議,最好的維權方式是要有證據證明,托運貨物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也就是說如果實際價值高的話,一是要向快遞企業說明 ,托運的時候就告知企業價值比較高,第二是從取證的角度,全程視頻,并且保留好托運貨物的相關票據和付款憑證。
江蘇台記者/關玮玮 仇煜 編輯/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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