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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環 融資
星環 融資
更新时间:2024-10-11 23:14:37

星環 融資?《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 雲野/作者 鹭汀 西洲 映蔚/風控,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星環 融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星環 融資(星環科技零利息拆出資金打水漂)1

星環 融資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 雲野/作者 鹭汀 西洲 映蔚/風控

2015年9月,星環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環科技”)官網發布了一篇題為《星環Hadoop助力貴州交警跨入大數據時代》的内容。然而不到一個星期,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即出具了關于上述内容報道不實的聲明,星環科技本意欲宣揚其技術實力卻不料“弄巧成拙”。

而在沖擊上市背後,星環科技仍存諸多問題。在星環科技與客戶簽訂的分包項目中,其渠道客戶并非項目中标人,星環科技或“淪為”二次分包商。此外,星環科技存在合作夥伴先投标後再分包給星環科技的情形,其中2021年與客戶簽訂的分包合同涉及的項目,官宣關于該項目卻标注不允許分包,令人唏噓。雪上加霜的是,星環科技2017年11月向非關聯方提供無息借款200萬元,後兩度延期還款,接着借款全額計提壞賬損失,星環科技通過法律程序“追讨”,在這過程中,卻上演借款方與出借方均表示對借款人履行服務的情況不知情。

一、承接的分包項目官宣“不允許分包”,獲客方式合規性或遭拷問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将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報告期内,星環科技存在合作夥伴先投标後再分包給星環科技的情形。而在其中,卻存在不符合項目承包方式的行為。

1.1 獲客方式遭問詢,否認存在不正當競争以及利益輸送等情形

據簽署日為2022年5月13日的“關于星環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闆上市申請文件的首輪審核問詢函的回複”(以下簡稱“首輪問詢回複更新版”),星環科技被問及是否存在合作夥伴先投标後分包給星環科技的情形。除此之外,監管層還對星環科技取得訂單過程是否存在商業賄賂、不正當競争或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等情形發起問詢。

對此,星環科技披露,報告期内,确認收入超過100萬元的渠道客戶模式項目下,渠道客戶先通過招投标方式獲客,并将終端用戶的部分業務分包給星環科技的情況。

與此同時,星環科技表示,主要客戶與星環科技之間除正常的供貨合同和訂單外,不存在與星環科技或星環科技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員工之間特殊利益交換的安排,不存在商業賄賂等違法情形。

即星環科技表示其存在通過渠道客戶先投标,後接受中标項目的分包而獲客的情形。

然而《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星環科技接收的分包項目中,存在不允許分包的情況。

1.2 2021年,承接儀電鑫森“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分包

據首輪問詢回複更新版,2021年,星環科技與上海儀電鑫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儀電鑫森”)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編号為TDHC2021032999,合同對應終端項目為“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終端客戶為上海市浦東新區大數據中心。

首輪問詢回複更新版顯示,星環科技與儀電鑫森首次合作年度為2021年,當年度儀電鑫森及其關聯方為星環科技第三大渠道客戶,星環科技對儀電鑫森銷售金額為520.18萬元,主要終端客戶包括上海市浦東新區大數據中心、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大隊。

也就是說,“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中标供應商系儀電鑫森,儀電鑫森将該項目分包給了星環科技。

令人訝異的是,上述項目并不允許中标供應商對外分包。

1.3 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的承包方式注明,該項目不允許分包

據上海政府采購網2021年2月8日發布的“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的中标公告”,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招标的“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項目編号:SHXM-01-20201211-0883,預算編号:01-20-18016,項目總金額:1,645萬元)采購項目的中标供應商為儀電鑫森,中标金額為1,639.88萬元。

不難看出,上述項目和星環科技承接的分包項目“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名稱一緻,且招标方、中标方也一緻。兩個項目或為同一項目。

然而,回顧上海政府采購網2021年1月8日公布的“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采購需求,該項目承包方式注明“依據本項目的招标範圍和内容,中标人以包質包量、包安全可靠的方式實施總承包。本項目不允許分包”。

也就是說,“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招标文件已注明不得分包的要求,然而中标單位儀電鑫森卻将該項目對星環科技進行分包。而就同一項目,電鑫森卻與星環科技簽訂分包合同,是否具備合理性?

無獨有偶,星環科技承接的另一分包項目,或也疑雲難消。

二、與渠道客戶簽訂的分包合同項目,由“層層分包”而來

二次分包指的是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行為。然而,2020年,星環科技承接的客戶南京雲創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創數據”)的一項分包項目,該項目中标供應商并非雲創數據。在此情形下,星環科技或“淪為”二次分包商。

2.1 2020年,承接雲創數據分包的“智慧建邺圖像系統一期”項目

據首輪問詢回複更新版,雲創數據是星環科技的重要客戶。2020年,星環科技與雲創數據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編号為TDHC2020070601-NJ,合同對應終端項目為“智慧建邺圖像智能分析平台及應用系統一期”(以下簡稱“智慧建邺圖像系統一期”),終端客戶為南京市建邺區信息中心。

雙方首次合作年度為2020年,當年度雲創數據為星環科技第七大渠道客戶,星環科技對儀電鑫森銷售金額為168.14萬元,主要終端客戶包括南京市建邺區信息中心。

即星環科技于2020年,承接了終端項目“智慧建邺圖像系統一期”的分包。

然而奇怪的是,該項目的中标人并非雲創數據。

2.2 “智慧建邺圖像系統一期”的中标人為南京廣播,并非雲創數據

據中國政府采購網2020年5月15日公布的“智慧建邺圖像智能分析平台及應用系統一期”中标公告,項目編号為NJZC-2020GK0063,采購單位為南京市建邺區信息中心,中标供應商為南京廣播電視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廣播”),中标金額為1,447.73萬元。

上述項目和星環科技承接的分包項目“智慧建邺圖像系統一期”名稱一緻,招标方同為南京市建邺區信息中心,或為同一項目。

然而通過上述項目的中标單位不難發現,該項目中标方為南京廣播,而非雲創數據。

基于上述官宣披露的中标供應商并非雲創數據的情形,雲創數據是否已經是該項目的分包商?而星環科技與雲創數據簽訂的分包合同,是否屬于二次分包?

需要指出的是,《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明令禁止二次分包。

2.3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換言之,分包商接受項目中标單位的分包後,不得再次将該項目對外分包。在此規定下,在“智慧建邺圖像智能分析平台及應用系統一期”項目中,星環科技或“淪為”二次分包商。

簡而言之,星環科技或承接了“上海自貿區大數據服務平台項目”的分包,但該項目要求卻明确指出不允許分包。另外,星環科技承接了“智慧建邺圖像系統一期”的分包,但該項目涉嫌二次分包。上述異象之下,星環科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存隐憂。

三、向非關聯方拆出資金零利息換服務,履行情況雙方“失憶”借款“打水漂”

展期即為延期,指的是把預定的日期往後推遲或延長。報告期内,即2019-2021年,星環科技存在向無關聯第三方拆借資金的不規範财務行為。

3.1 2017年11月向衆量信息提供無息借款200萬元,後兩度延期還款

據招股書,2017年11月,因拟與上海衆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衆量信息”)開展業務合作,星環科技與其簽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0萬元,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為無息借款。

而2018年4月10日、2020年2月20日,星環科技與衆量信息分别簽署借款展期協議。

也即是說,2017年11月10日,星環科技為衆量信息提供200萬元的無息借款。借款到期後,星環科技為衆量信息提供了兩次延期機會。

令人唏噓的是,盡管還款日先後兩次延期,衆量信息最終仍無法還款,星環科技全額計提壞賬損失。

3.2 對衆量信息的借款全額計提壞賬損失,後通過法律程序“追讨”

據招股書,截至簽署日2022年6月24日,星環科技除對衆量信息的借款外,其他借款已收回。已對衆量信息的借款全額計提壞賬損失。

同時,星環科技與衆量信息之間的訴訟糾紛二審判決已生效,星環科技已申請法院對衆量信息的借款和對應利息進行強制執行,經法院調查衆量信息暫無财産可供執行。

由此可見,2017年11月,星環科技為衆量信息提供為期1個月的借款。然而曆時三年,該筆借款仍未歸還。而後,星環科技通過法律程序“追讨”。

值得關注的是,《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該筆短期借款雖為無息,但作為回報,衆量信息或需向星環科技提供金融數據咨詢服務。

3.3 借款合同約定,衆量信息需提供金融數據咨詢服務作為無息借款的回報

據(2021)滬0104民初13744号文件,2017年11月10日,星環科技與衆量信息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前者向後者出借200萬元用于研發投入的日常經營,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約定,本次短期借款為無息借款,作為回報,将來一年内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免費金融數據咨詢服務。

關于違約責任,合同約定:1.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2.借款人沒有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經出借人書面催告後,仍未償還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借款、利息及其他費用,且要求借款人償還款項之日即為合同借款期限屆滿之日。

而後,衆量信息未能及時還款,與星環科技兩次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2018年4月10日,星環科技與衆量信息簽訂《借款展期協議》,約定将前述《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續展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約定未變更的内容,仍按主合同(2017年11月10日《借款合同》)執行;且雙方确認,變更上述合同内容,未給對方造成任何實際損失,雙方不再基于原條款,向對方主張任何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

2020年2月20日,星環科技與衆量信息簽訂《借款展期協議》,約定将前述《借款展期協議》的借款期限續展至2020年12月26日止,并約定未變更的内容,仍按主合同(2017年11月10日《借款合同》)執行。

可見,判決文書中關于星環科技提供衆量信息借款的相關事宜,與招股書披露一緻。

但奇怪的是,對于原借款合同約定的,衆量信息需向星環科技提供免費金融數據咨詢服務具體履行情況,雙方卻默契“失憶”。

3.4 雙方均稱對借款人履行服務的情況不知情,星環科技借出的款項或“打水漂”

據(2021)滬0104民初13744号文件,在上述案件審理中,星環科技與衆量信息均表示,不清楚借款人衆量信息是否按照2017年11月10日的《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出借人提供了免費金融數據咨詢服務。

上述情形不難看出,雙方借款合同約定,免費金融數據咨詢服務,系債權人星環科技以借款不收取利息所“換取”的回報。然而直至“對簿公堂”,雙方仍均對此義務的履行具體情況全然不知。星環科技不僅對外拆借的200萬元資金“打水漂”,且按照合同約定星環科技應當接受的來自衆量信息的金融數據咨詢服務也“不知所蹤”。至此,星環科技或成“冤大頭”。

信不足,安有信。面對上述問題,星環科技能否赢得資本市場的“掌聲”?

本文源自金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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