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2】203
手機号碼用着好好的,
業務無故被變更,
号碼無法正常使用,
撥打客服,無果!
申訴,無果!
投訴,還是無果!
機主訴至法院,
法院會怎麼判?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年在某通信公司辦理了客戶号碼的手機卡,并于當日開通使用,通話級别、套餐及付費方式均約定明确。
兩個月後,該号碼業務無故被變更,變更後,原告發現手機号碼無法正常使用。幾經溝通、投訴,均未處理妥善。又過了近兩個月,被動更改的手機業務終被取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通信公司賠償相關損失1萬元。
法院判決
履行合同義務存在瑕疵,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手機号碼并辦理通信服務套餐,雙方形成電信服務合同關系。
原告因該号碼不能正常使用,向被告和其他部門多次反映問題後,該号碼的被更改簽約服務項目才予以解除。
被告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能及時處理原告反映的問題,影響原告正常的手機通話活動,履行合同義務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程度、對原告生活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确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00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
用戶的知情權是通信公司用戶在接受某通信公司服務時的一項基本權利,用戶在辦理某通信公司業務時,通信公司業務的經營者必須向其明确說明該通信公司業務的内容,包括業務功能、費用收取辦法及交費時間等。如果用戶在不知悉該通信公司業務的真實情況下進行消費,就會剝奪用戶對通信業務的選擇權,達不到真正追求的通信消費目的。在此希望通信公司在通訊服務中不斷規範業務訂制,加強溝通,改善服務,及時有效解決投訴,提升用戶的滿意度。
來源:菏澤中院、菏澤開發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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