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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直至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最高可能要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3)》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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