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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01 01:23:48

“我現在隻剩一百多分,都沒辦法正常接單了。”蔣師傅是一名網約車司機,幾天前,因滴滴平台安全員抽樣打車時發現其存在多平台接單行為,他被取消了安全加分。這個加分取消後對于他的派單優先級有較大的影響,對此他不得不轉向在其他平台增加單量,若期間又被抽查到,又會被取消……如此惡性循環下去,要麼隻選擇滴滴平台,要麼放棄轉投其他平台,因此蔣師傅認為平台方限制司機多平台接單的規定存在不正當競争行為。

對此,滴滴方面回應稱:安全加分設置的初衷是為避免疲勞駕駛,多平台接單無法測算司機服務時長,存在分心駕駛的安全隐患。若與防疲勞倡議合作平台接單,則不會取消安全加分

這場糾紛也引發了一個争議:到底網約車司機該不該多平台接單?

【司機質疑】

多平台接單被取消安全分

質疑平台不正當競争

“難道注冊了滴滴就不能注冊其他平台,否則就屬于多平台接單了嗎?”

蔣師傅是一名在滴滴平台注冊的網約車司機,幾天前,他正常打開平台軟件準備跑車,卻收到了安全分被取消的通知,“違法安全規則,150分加分全部取消。”詳細原因中注明:安全員抽樣打車發現其在8月29日高峰期存在多平台接單行為,分數從8月31日起暫時取消,由于他屬于第2次被取消安全加分,按照規則,分數将取消30天後恢複。

“我現在隻剩一百多分,都沒辦法正常接單了。”蔣師傅說,安全分是滴滴的口碑值裡面的組成部分,占比很大,達150分,而口碑值總分就350分。總分越高、派單就有優勢,之前他已經有348分,在平台的等級本季度已經是城市英雄等級。如今這個加分取消後對于他的派單優先級有較大的影響,無法正常接單了。

(多平台接單被取消安全分)1

蔣師傅取消安全加分前的口碑值等級

(多平台接單被取消安全分)2

蔣師傅因多平台接單被取消安全加分

蔣師傅表示,自己是以租代購的方式跑網約車,各方面成本很高,如果僅在滴滴一個平台上接單,單量不夠成本都掙不夠,為此他也會在其他平台接單,增加單量。那麼平台是否有過多平台接單将被取消安全分的提示呢?“有,偶爾會推送,但沒有打開仔細看過,但我們理解的多平台接單是指同時打開多個平台接單,當時滴滴平台我是關閉的,并沒有使用。”根據蔣師傅出示的滴滴平台接單記錄顯示,8月29日當天他僅在淩晨12點過和晚上10點左右接了單,其餘時間并沒有使用滴滴。

(多平台接單被取消安全分)3

蔣師傅8月29日高峰期并未使用滴滴接單

在因多平台接單被取消安全分之後,蔣師傅不禁發出了疑問,根據現有的規則,網約車司機和平台之間屬于加盟合作,沒有勞動合同也就沒有雇傭關系。“難道注冊了滴滴就不能注冊其他平台,否則就屬于多平台接單了嗎?” 蔣師傅說,在安全分取消的30天内,無法正常接單的情況,他隻能又使用其他平台來增加單量。若期間又被抽查到,安全分還會被繼續取消,如此惡性循環下去,估計最後要麼隻選擇滴滴平台,要麼放棄轉投其他平台。因此,蔣師傅認為平台限制司機多平台接單的規定存在不正當競争行為。、

【平台回應】

在防疲勞倡議合作平台接單,

則不會取消安全加分

“安全加分設置的初衷是為避免疲勞駕駛,如果多平台接單,系統将無法準确測算司機的服務時長……”

那麼網約車平台是否存在不正當競争呢?9月8日,滴滴方面對此事進行了回應。滴滴表示,安全加分設置的初衷是為避免疲勞駕駛,當司機服務時長累計滿4個小時,系統會強制司機收車休息;如果多平台接單,系統将無法準确測算司機的服務時長,因而會急劇加大司機發生疲勞駕駛的可能;同時,多平台接單本身也存在分心駕駛的安全隐患。

而安全加分是口碑值中的附加分,是對安全駕駛司機的獎勵加分項,并非懲罰。在扣除安全分後,司機能夠可以正常接單,也可以通過安全考試重新加回來。

滴滴方面還表示,司機并非因多平台接單而扣分。滴滴發起的網約車行業防疲勞駕駛倡議,與藍色大道、夠譜出行等平台在防疲勞駕駛的标準、技術、方法和數據方面達成共識,能共同努力識别并幹預疲勞駕駛,在防疲勞倡議合作平台接單,則不會取消安全加分。

另外,記者在網上查詢到滴滴關于多平台接單将取消加分的相關推送信息,上面寫道:出現一個或多個手機,同時接多個平台訂單、一個平台停止接單後用另一個平台繼續接單等行為,均認定為多平台接單。如被查有多平台接單等行為,安全加分150分将被一次性全部取消。150分被取消後對派單優先級有較大影響,平台将通過安全員抽樣打車、乘客投訴等方式來判斷司機是否多平台接單的情況。

(多平台接單被取消安全分)4

(多平台接單被取消安全分)5

滴滴多平台接單取消安全加分細則

争議>>>

網約車司機應不應該多平台接單?

網約車平台方出于安全因素考慮,采取了對進行多平台接單的司機取消加分獎勵的措施。那麼,在實際生活中,為什麼會出現司機多平台接單的現象呢?司機應不應該多平台接單呢?有無相關規定能夠對平台接單呢?紅星新聞記者進行了走訪。

A:市民擔憂:多平台接單存安全隐患

“開好幾個手機,難免會手忙腳亂,我覺得這樣不安全。”市民劉女士告訴記者,之前坐網約車時,看到司機面前擺了兩部手機,同時開着,輪流在不同平台上接單。劉女士所說的這種情況目前在網約車市場上并非個例,時常會遇到網約車司機使用兩個或以上手機在進行接單。

“有些司機為了賺獎勵,使用多個平台接單可以理解,但萬一駕駛員疲勞駕駛的話,又怎麼去判定呢?”付先生認為,多個平台使用無法科學統計司機的駕駛時間和線路,若駕駛員長時間駕駛導緻疲勞分心的話,對司機和乘客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B:司機無奈:單量太少,多平台可以提高單量

對于多平台接單的行為,網約車司機們有自己的看法。“隻在一個平台接單的話,單量太少經常一天跑下來,連成本都不夠。”司機黃師傅說,剛合規的時候一天能跑出400元、500元、600元。大家看到了跑網約車似乎挺不錯的,紛紛入行,結果司機越來越多。現在一天跑100、200的司機一大堆,大家都往裡鑽,結果誰也賺不到錢。随着越來越多的打車平台進入市場,開多個手機接單的現象正逐漸增多。基于市場需求和此種情況,有些司機會選擇其他平台,準備幾部手機,多注冊幾個平台,“這樣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接單量,另一方面還可以選擇裡程數多的乘客,有篩選地接單。”

“乘客都可以選擇不同的平台打車,為什麼司機就隻能在一個平台接單呢?”采訪中,有司機這樣說。不過也有司機認為,部分司機多平台接單的行為,既損害了規範經營的司機利益,也給乘客帶來很多的安全隐患。

C:相關部門:各地規定不同 有的要求“一車一平台” 有的正在開放

紅星新聞記者在網上查詢到,各地對網約車司機能夠多平台接單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明确規定“一車一平台”,有的逐漸放開多平台接單。例如,《合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以上網約車平台從事經營。廣東省湛江市于2019年3月1日起實施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确:“車輛在同一時間段内隻能加入一個網約車平台公司”,也就是一車一平台。不過,經查詢湛江市政府網站,發現湛江市司法局于2020年3月31日發布了“公開征求《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湛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草案》意見建議的通知”(以下稱“修改決定草案”),修改其政府規章原有“一車一平台”條款的舉措,删除該條款。2020年7月1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呼和浩特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于9月10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一台網約車可以接入多個在我市取得許可的網約車平台進行接單營運。而《成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中,則沒有規定“一車一平台”。

疑問>>>>

平台方限制司機多平台接單

是否存在不正當競争呢?

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楊麗華律師認為,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認定網約車平台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主要在于平台方是否采取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惡意對其他合法提供網絡産品或者服務的平台實施了不兼容,并且該行為妨礙、破壞到其他平台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而滴滴方面表示,其并沒有采取措施禁止司機在其他平台接單,隻是說多平台接單将影響滴滴對司機是否疲勞駕駛的識别和幹擾,故平台方不會對司機獎勵安全加分項,其本意也是為倡導司機安全駕駛,接受防疲勞監管。這一行為并沒有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難以認定網約車平台構成不正當競争。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認為,根據《滴滴網約車口碑值專項規則(試行)》(2020年06月11日起生效,以下簡稱“《口碑值規則》”),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駕駛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同時操作多個軟件等可能導緻疲勞駕駛、分心駕駛等安全隐患的行為,平台可取消其安全加分。”該條所稱“提供服務”,結合整條的規定,應當理解為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若安全員是在乘坐蔣師傅所駕駛網約車過程中發現蔣師傅從事多平台操作,則滴滴的處理符合其自身公布的規則;而若安全員并未在乘坐途中發現,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蔣師傅存在違規行為的,滴滴公司對蔣師傅的處理則涉嫌事實依據不足。

而蔣師傅實際上的問題是滴滴無依據因為“多平台接單”就扣減司機的安全加分項,并沒有涉及到壟斷的問題。如果滴滴規定了不得多平台接單,那才有基礎來判斷其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第二十五條規定旨在促使司機安全行車,與不正當競争行為無關。若滴滴對蔣師傅的處理隻是以《口碑值規則》第二十五條為依據,則其并不因此構成不正當競争。

(多平台接單被取消安全分)6

滴滴《口碑值規則》

而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則有不同的看法。王律師認為,為了所謂的安全問題,滴滴要求在一定範圍内限制合作嚴重幹擾了市場的公平競争。即便滴滴與司機用戶簽訂有合作協議,不能代表滴滴可以采用扣除安全分等措施“威脅”司機不得與其他平台合作。

根據2018年1月1日最新實施的《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因此,王律師認為滴滴利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司機用戶隻能與其交易,違反了上述相關法規。

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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