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員工入職的時候會和企業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份合同裡面規定了我們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以及每個月的薪資待遇等等,員工簽字确認後,雙方都得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合同裡面約定了工作地點是深圳,員工的工作崗位是内容編輯,每個月的薪資待遇是8000元。
那這裡面員工每日的工作職責,就是按時前往既定的地點上班,履行身為内容編輯應盡的職責,公司則是每個月在約定的時間内發放8000元工資。
這麼說就很好理解了,那既然是員工入職時就做出的書面約定,那任意一方是否有權利進行變更呢?大部分情況是不可能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隻有在員工和企業單位溝通達成一緻的情況下,才能對勞動合同的内容進行變更。
那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呢?
就比如勞動合同裡面約定,員工想辭職的,需要提前2個月提出申請,或者是勞動合同期限内員工不允許辭職這種情況。
因為《勞動合同法》有規定,正式員工如果要辭職的話,隻需提前一個月向企業單位提出書面辭職通知就行了,如果是試用期員工,那隻需提前3天就可以。
不過實踐中,有員工提交的是《辭職申請》,這個時候就會被單位拒絕,因為竟然是申請,那他們就有拒絕的權利。
所以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員工想要辭職的話,應該是提交《辭職通知書》,也就是将這件事告知企業單位。
就比如今天是3月3日,如果正式員工是今天通知且原單位要辭職的意願,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隻要過了30天,不管公司同不同意,都得給員工結算當時的工資,然後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很明顯,在法律和公司規定之間,肯定是以遵守法律為前提,所以但凡公司有一些規定員工覺得不合理的,隻要去查一下勞動合同法就知道了。
那如果公司因為租賃到期,不得不進行搬遷,變更實際辦公地點,員工又該如何處理呢?這個又分2種情況了。
遷移地點合理
如果勞動合同裡面約定的工作地點是深圳,然後公司的辦公地點是在深圳市裡面進行變動,且這一變動也不會改變員工的工作内容,或者是薪資待遇,那就是合理的。
比如本來是在福田工作的,但因為合同到期了,新地點找到了南山,那這種情況就屬于客觀因素,也在勞動合同約定的範圍内,此時員工就需要遵守。
千萬别覺得公司這樣做事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然後不遵守安排,這種情況下可是會被公司依以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直接辭退的,之前一個來找我的人就是這種情況,結果被公司直接辭退,任何補償都拿不到。
遷移的地點不合理
如果是同樣的情況,合同裡面約定工作地點是在深圳,結果公司一下子就搬到廣州或者是東莞去了,那這種情況就不符合勞動合同内的約定。
至于該如何處理,一方面是看公司是否會給出相應的補償方案,比如交通費、住房津貼、額外津貼等等,另一方面也得看員工是否接受了公司給出的方案。
如果員工不願意搬到那麼遠,那這種情況放在《勞動合同法》裡面,就屬于因客觀情況導緻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公司需要給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提前一個月的話,那就要再給多一個月的工資。
簡單來說就是,沒辦法一起共事了,企業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和員工握手表示,大家好聚好散吧!
寫在最後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也清楚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正常來說是不允許變動的,如果真的碰到了需要變動的情況,一方面是企業單位必須與員工進行溝通,雙方盡量協商達成一緻,另一方面是員工自身也得衡量,涉及到的變動是否合理、合法。
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法》都會給出相應的解釋,但很多人平時上班都比較忙,閑暇之餘隻想休息,也沒空去鑽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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