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個朋友來咨詢說:我追尾了個車,問題是很小的,人員沒有事情,修理費保險公司付,就是他是個租賃車,保險公司沒有人員傷亡是不賠誤工費的,要來問我要誤工費。
追尾的對象比較有意思,是前車司機租來營運的,肯定不是出租車,很有可能是網約車,車子被追尾要維修,因維修而不能營運的損失應由後車司機來賠。
最高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财産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内複》中規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複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那個朋友說對方要求140元每天,3天的損失。一算才420元,朋友不想賠,真的是不應該啊,犯了錯誤賠償别人損失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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