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商标圈子内就流傳着“TM标”和“R标”的“行業黑話”。這讓許多局外人士聽得一頭霧水。
商标,顧名思義就是商品的标志,由生産者、經營者在其生産、制造、加工、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使用的,用于區别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标志、顔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具有顯著性的特征,是現代經濟的産物,也是一種無形資産。它的産生方式和權利确認模式也比較特殊,商标是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讓消費者認識公司品牌和産品的第一步,也是能夠産生最直觀感受的方式。可想而知,商标在商業經營中發揮的作用尤其重要,因此一直以來都備受重視。然而,商标權利的确認模式卻有所不同。在大部分人的理解中,隻要取得了國家知識産權局頒發的商标注冊證書就是擁有了商标。在通常情況下這種說法看似正确,但不夠準确。《商标法》中就定義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标”以及“未注冊的馳名商标”,即使是沒有在商标局登記注冊,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已經讓一般公衆所熟知的品牌,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也能享有和注冊商标及馳名商标同等的權利,甚至可以對已經注冊的商标進行異議、無效宣告。
簡單來說,根據《商标法》中的定義,一種是“商标”(TradeMark,民間通常标記為“”),多數情況下指的是已經向商标局提出申請但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标,但這并不是強制要求,即便是尚未提交任何申請的、用作商标标識的也可以标記為“TM”;另一種是“注冊商标”(Registration,官方标記為“®”或“㊟”),自注冊公告之日起十年在核準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有權保護。由于使用習慣和文化差異,一些國外的産品或外企依然習慣使用“TM”标志,但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是注冊商标。可是如果想要在商品上使用“R”标識,那麼就必須是經商标局核準注冊的商标才可以。未經商标所有權人的授權,其他任何個人或者公司都不可以擅自使用帶有“®”标志的商标。否則就有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冒充注冊商标,将會被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是有國界之分的。即便是在國外核準注冊的商标,進入中國境内市場仍然需要向中國的商标局提交新的注冊申請或通過馬德裡協議申請領土延伸。另外,港澳台地區也有自己專門的知識産權部門(台灣稱為“智慧财産權”),所以如果有需要在這些地區使用的話必須單獨申請。
讓我們回歸到立法的本意上。在《商标法》中,從第四章至第七章都是在保護“注冊商标”的權益。同樣的,在《刑法》中,也隻有侵犯“注冊商标”商品的罪名而非“商标”。換言之,隻有注冊商标才能夠享受法律賦予的“特權”保護。
但這也并不代表說“TM”的存在就毫無意義。從某些層面上來說,“TM”的标識表示告知消費者,本商标已提交申請,同時警告潛在侵權者。尤其是對于一些疑似通用名詞或顯著性較弱的字詞,直接注明更容易突出這是作為商标使用而非單純的産品介紹或廣告語。即便是沒有提出注冊申請的、用作商标标識目的使用的,也可以标記“TM”,如果能夠通過長期宣傳和使用獲得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的話,甚至有可能認定為《商标法》中規定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标”以及“未注冊的馳名商标”。至于何時開始能夠使用“TM”,則衆說紛纭。有些代理機構覺得,隻要提交申請後的第二天就會生成申請流水号(更有代理機構直接稱之為“TM編号”),在此日期之後若有其他人在同一尼斯分類的類似群下提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請,都會因為和這一件“在先申請”的商标近似而被駁回。而有的代理機構則覺得,提交申請并不能說明商标局就一定會受理這件申請。倘若因為某些原因導緻不予受理卻已經投入公開使用反而得不償失,不如在收到了《受理通知書》以後再開始使用“TM”标示更為穩妥。還有的代理機構覺得,隻要申請人資料齊全,提交的商标申請基本上都會獲得受理,即便是與現有注冊商标一模一樣的申請。然而,如果說在未經核準之前就擅自使用的話,就有可能會侵犯到其他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通過商标局實質審查并初審公告後,确認商标的顯著性強、無不良影響、無近似商标再開始使用,最為保險。上述三種說法,不存在對錯之分,因為即便是《商标法》中也沒有關于“TM”标識商标的任何表述,純粹隻是社會各界共同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一種舶來品。從個人理解的角度以及實務操作來看,筆者更偏向于從受理以後就開始投入商品化使用。一方面來說,受理的商标申請意味着已經進入到商标局的實質審查等待隊列,而目前受理的時間通常是30天左右,實質審查則大約需要6個月,相比較而言後者的等待時間更為漫長。對于亟需推向市場的産品來說,抓住先機、搶占市場同為重要。另一方面,該商标申請如果在實質審查階段是因為“缺乏顯著性”疑似通用名詞而被駁回的話,那麼在駁回複審階段就需要提供大量的使用證據,證明該商标已經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亦或者作為商标長期使用已經具有顯著性。所以,建議可以在盡職調查并檢索之後,盡早開始使用并保存使用材料,以備不時之需。
僅僅是一個字母和兩個字母的标示,其實蘊含着巨大的區别。商标其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簡單,但也沒有那麼複雜。真正讀懂知識産權的含義,才能更好地推進社會的發展,保障商業環境的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節 侵犯知識産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