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老闆欠債百萬?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破産老闆欠債百萬?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破産老闆欠債百萬
近日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開一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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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鞋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欠債超百萬元被法院強制執行期間,無視法院的财産申報令,故意隐瞞30多萬元所得款項并将其私下花光。
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拘役五個月。
欠債超百萬元
卻隐瞞所得34萬元
男子李某系某鞋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該鞋業公司和李某因買賣合同糾紛,與東莞市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鞋業公司和李某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該機械公司貨款75萬元及違約金35萬多元。但民事調解書生效後,鞋業公司和李某并沒有主動履行。
2020年6月,機械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7月,承辦此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執行幹警向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财産令,但李某并沒有如實申報。執行幹警依法扣劃了李某名下部分财産,但遠不能清償其債務。
在此期間,李某作為申請執行人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該院強制執行,李某分配到執行款34萬多元。但李某并未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如實報告,私自予以使用。
獲刑拘役5個月
其家屬代為退款
2021年11月16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知李某到法庭接受調查并提交财産報告表。李某到庭後,接受調查并提交财産報告表,但仍未依法申報上述款項。
2021年12月6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查明李某受償分配執行款情況後,傳喚李某到庭接受調查。李某确認上述收款事實,稱該款已花光。法院依法對李某予以司法拘留,因疫情原因于當日解除拘留措施。
因李某拒絕報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重大财産變動情況,并轉移财産,導緻生效判決不能執行,2021年12月底,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東莞市公安局移送該案。随後,公安機關将李某拘傳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案發後,李某家屬已将案涉款項34萬多元全數退出。
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拘役五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普法小知識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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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幹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财産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财産情況,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緻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财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以本解釋為準。
俗話說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逃避責任隻會造成
更嚴重的後果
轉自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來源: 東莞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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