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他人汽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2004年,小劉通過二手車交易市場以3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金杯面包車,并将該車出租給老樊使用老樊沒有向小劉交付押金,并且僅支付兩個月租金後,再未向小劉支付租金,之後小劉便無法再與老樊本人取得聯系2005年,老盧從陳老闆處購買了該車輛,陳老闆承諾老盧會辦好車輛過戶手續,但始終沒有辦理2006年,小劉發現已由老盧占有、使用的車正是自己出租給老樊的那輛,于是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依法扣押了這一車輛經派出所幹警核查,認為不屬于盜、搶機動車輛案件,故未予受理後車輛由老盧的兒子領走為此,小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老盧返還車輛老盧則認為,車輛是從案外人陳老闆處買來的,已貨款兩清,與原告小劉沒有關系車輛所有權轉移合法,應受法律保護,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出賣他人汽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出賣他人汽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2004年,小劉通過二手車交易市場以3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金杯面包車,并将該車出租給老樊使用。老樊沒有向小劉交付押金,并且僅支付兩個月租金後,再未向小劉支付租金,之後小劉便無法再與老樊本人取得聯系。2005年,老盧從陳老闆處購買了該車輛,陳老闆承諾老盧會辦好車輛過戶手續,但始終沒有辦理。2006年,小劉發現已由老盧占有、使用的車正是自己出租給老樊的那輛,于是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依法扣押了這一車輛。經派出所幹警核查,認為不屬于盜、搶機動車輛案件,故未予受理。後車輛由老盧的兒子領走。為此,小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老盧返還車輛。老盧則認為,車輛是從案外人陳老闆處買來的,已貨款兩清,與原告小劉沒有關系。車輛所有權轉移合法,應受法律保護,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車輛到底應屬于誰?或者說,老盧究竟有沒有取得車輛的所有權?這涉及民法中的“特殊動産的善意取得”問題。
本案中陳老闆并非車輛的所有權人,從他遲遲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便能看出,所以,陳老闆将車輛賣給老盧,屬于無權處分。這種情況下,老盧主張車輛的所有權,須符合《民法典》第311條中規定的如下要件:(1)老盧在受讓車輛時是善意的;(2)老盧向陳老闆支付了合理的價格;(3)轉讓的标的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案中,老盧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二手車交易,明知車輛行駛登記證所登記的車主并非陳老闆,無法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的事實,即說明他明知陳老闆未取得涉案車輛處分權,因而老盧不屬于善意。由于老盧未完成舉證,就不能認定老盧在受讓車輛時支付了合理的價款。老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該車輛仍然屬于小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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