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家政服務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圖/新華社
杭州王女士給寶寶請了一個住家育兒嫂,日薪制。國慶放假,她和老公帶寶寶回老家3天,阿姨就一個人留在王女士杭州家裡休息。返回杭州時,阿姨提出,這3天是帶薪假,也要算3天工資。
據錢江晚報報道,王女士當初和家政公司簽訂的合同上約定過,阿姨一年有11天法定休假日,上班的話要兩倍工資。但并沒有明确,沒上班也要工資照發。“這3天,阿姨不幹活,吃住全部在我家,這樣的情況下,我還要額外支付工資?”越想越覺得不合理的王女士向媒體求助。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阿姨國慶不上班,也應該依法獲得帶薪休假報酬,這不需要另做約定。
另外,合同約定法定節假日上班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角度看,嚴格說來也是不合法,應該依法支付三倍工資。家政服務屬于合法職業,規範家政服務業發展,提高家政服務業服務水平,必須依法保障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利。
王女士對阿姨國慶不上班照樣拿工資覺得不合理,反映出兩方面問題,其一,對法定休假日的帶薪休假不理解,認為法定休假日上班才付加班工資,而不上班則不應該拿工資;其二,把家政服務均作為“鐘點工”對待。
對于“鐘點工”性質的家政服務,按日計酬沒有問題,但對于“住家保姆”顯然不适用,其相當于企業聘請的合同工,法定休假期間要求雇主照常支付工資,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要求。
耐人尋味的是,對于給國慶不上班的阿姨發工資,王女士後來也想通了,理由是“這個阿姨幹活還算給力,就不差這一千塊錢了,就當封了過節紅包”。而她老公的意見隻有一句:“别管合不合理,就問值得不值得,我們孩子可在人家手上。”
雖然處理好了“糾紛”,但王女士想通的理由與她老公的意見,某種程度說,其實都缺乏對家政服務職業的理解與尊重,還戴着有色眼鏡看待家政服務。
法定節假日享有帶薪休假,這是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利,也是消費者(雇主)必須支付的,而非給阿姨“額外”的紅包。
阿姨要國慶不上班的帶薪休假工資,這是合理合法的訴求,不是要施舍,消費者(雇主)認為這是“額外支出”,是花錢買太平,依舊沒有搞清雙方的權責關系。
2019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的意見》也明确,員工制家政企業員工根據用工方式參加相應社會保險。考慮到家政服務的特殊性,意見還提到,“家政企業及用工家庭應當保障家政服務人員休息權利,具體休息或者補償辦法可結合實際協商确定,在勞動合同或家政服務協議中予以明确”。
因此,家政服務人員就是家政企業的員工,和其他企業的員工一樣享有基本權利,其帶薪休假的合法權利理應得到保障,雇主應該予以正視。也隻有全社會對家政服務業與從業人員有正确的認識,尊重家政服務職業,并保障從業者合法的權利,家政服務業才能規範健康發展。
撰稿 / 熊丙奇(教育學者)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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