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電子證據質證?1)文字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以及公衆微信号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微信電子證據質證?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微信電子證據質證
一、微信證據的分類1)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以及公衆微信号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文字記錄通過手機截屏、拍照、導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與固定。
2)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衆微信号發布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圖片、表情所表達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個聊天記錄、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達的意思均不同,有時可能不存在任何意義,辦理保全公證時一定要将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3)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語音以及公衆微信号發布的文章等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語音功能是近幾年各大通訊工具設計的新型功能,通過發送語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編輯,交流更加便捷。與文字微信記錄相比,一個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樣,另一個更重要的不同是通過分辨、鑒定語音中的聲音來确定使用者身份。
1、微信語音信息保存在SD卡的
/Tencent/MicroMsg/**/vioce2( “**”為最長的目錄名)的目錄下
2、微信語音通話屬于證據中的電子數據。
3、微信語音通話必須滿足4個條件才可定案。
4)視頻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衆微信号發布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視頻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
轉載或者制作的視頻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後期編輯的痕迹,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采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
二、微信證據滿足的要求微信記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虛拟性、載體依賴性等特點,當事人若意圖使其作為有力的呈堂證供,還必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
首先,真實性方面,當事人除提交聊天記錄打印件外還必須出示手機原件,或者對微信記錄進行公證,以證明其客觀真實性。在此基礎上如果相對方提出異議,需提交相反的證據,或者提起鑒定程序。
其次,合法性方面,電子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因為電子證據具有易修改、毀損、滅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證據很關鍵,當事人又無法提供,可以申請法官進行調查取證。
再次,關聯性方面,包括主體關聯性及内容關聯性,前者指電子證據的信息載體同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聯性,後者指電子證據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就内容關聯性方面,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内容需能夠證明涉案事實的存在與否,如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借貸數額、利息約定等等。
就主體關聯性而言,微信并非實名制,在使用主體的身份認定上舉證一方必須同時舉證證明其當時聊天的相對一方就是案件當事人。
三、微信證據的保全建議1)微信記錄形成時,必須立即通過拍攝視頻的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視頻證據不但能反映微信記錄的完整性與連貫性,而且能鎖定微信證據的形成時間,解決證據保全問題。拍攝時應注意:
1)盡可能在微信記錄形成的同時拍攝。如無法形成同時拍攝視頻,應務必在形成後盡快補拍
2)注重拍攝的連貫性與完整性
拍攝應始于待證事實關聯的首條記錄,止于該段聊天結束,拍攝過程切勿中斷。
拍攝時,舉證者應自上而下緩慢拖動微信界面,如遇語音、視頻、圖片、文件、鍊接等非文字消息,須點開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後再行繼續拖動,切忌跳過部分信息,破壞證據的完整性。
2)注意己方證據的形成
▶誘使對方發送語音消息
人的語音具有唯一性,因此,通過誘使對方發送語音,便能鎖定對方主體資格,将現實的身份與虛拟的微信賬戶關聯。需要說明的是,語音消息無須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記錄,隻要在該賬戶中存在任意語音消息,基本就能鎖定賬戶持有人的具體身份。
▶通過手機号搜索對方賬戶并拍攝搜索過程
由于現在手機已經實行實名制,因此,通過微信的選擇“添加朋友”功能,輸入手機号搜索,便可将手機機主與微信賬戶持有人關聯。建議保全微信證據的同時,将搜索手機号的過程一并拍攝視頻保全,防止日後對方解綁手機與賬戶導緻無法關聯。
▶切忌使用微信紅包轉賬
微信紅包無法顯示轉賬金額,因此,轉賬時應直接使用微信轉賬功能并注明轉賬用途。
3)注重保存已形成的證據
▶謹慎清理微信文件
在使用手機助手類軟件時,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視頻、圖片或語音消息,慎用“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謹慎直接通過文件夾删除各類文件。
▶切勿依賴雲端保存
同步雲端的微信記錄由原始記錄複制而來,屬于“傳來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依據。因此,切忌将記錄後同步後便以為“萬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證據。
三、關于微信記錄的舉證▶同時提交完整版、重點版與保全視頻
提供微信記錄作為證據,應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時将保全記錄的視頻刻成光盤一并提交。為便于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記錄與視頻的情況下,再節選部分重點版記錄,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點版記錄應标注節選記錄的生成時間。
▶同時攜帶手機與拍攝設備出庭
聊天所用的手機是微信記錄形成的原始載體,拍攝所使用的設備是保全視頻形成的原始載體,因此,在庭審舉證時,必須同時出示這兩項原始證據供法院與其它當事人核對。切忌将微信記錄的打印版、彩印版、導出版、雲端同步版或光盤刻錄版等傳來證據誤作原始證據使用。
▶庭前準備時應檢查移動設備的信号情況
法庭通常沒有wifi,部分法庭甚至移動互聯網信号較弱,因此,應在庭前準備時,測試手機的移動互聯網信号。如信号較弱,應及時準備移動wifi,避免庭審中因網絡信号不佳無法展示微信證據。
對于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号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隻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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