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和用工單位是什麼關系?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形成的民事合同關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務派遣和用工單位是什麼關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務派遣和用工單位是什麼關系
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形成的民事合同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平等性決定了雙方可以通過意思自治、平等協商,在合同中約定各自對派遣勞工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一種商務派遣關系,該商務派遣關系從形式上看符合民事契約關系的特征,但不屬于民法上的契約關系。盡管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具有平等性,但因所從事的業務、合同内容、合同所涉及的第三方主體利益等因素,這樣的合同已經不是民事合同。它是勞動法上之特殊契約,但又不是勞動契約,因為勞動契約中必然有一方主體是勞動者。
對兩者關系的認定,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在于:
1、派遣方與要派方進行的商務交易是勞動力的買賣,而勞動力不能作為普通流通物,必須要由法律進行特别的規制,對此已形成了一整套勞動法律法規。勞動法作為社會法,與作為私法的民法判然有别,正如普通商品可以自由交易,而未經許可的勞務派遣是非法的一樣。《勞動合同法》第59條實際上對于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作出了規定,彼此權利義務不屬于民法關系的許多特征,應當為勞動法上之權利義務。
2、 假如将勞務派遣協議定性為民事合同,作為民事合同它不僅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同時由于這些約定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的負擔,但被派遣勞動者并不參與協商,甚至毫不知情,其合理性就值得質疑。
民事合同中的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并未增加第三人的負擔,合同實際上是以第三人既負的給付為标的,且之所以約定由第三人履行,是因為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所以即使不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礙。
但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除了派遣用工的關系之外并無特殊關系,且基于勞動關系的人身性特征,被派遣勞動者必須親自從事勞動,這就等于說勞動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要受到為其設定負擔的合同的約束,對于勞動者的權利保護無疑極為不利。
如果要求勞務派遣協議事先征得勞動者的同意,那麼合同就不僅僅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合同,而成為三方之間的合同,由于勞務派遣協議與勞動合同往往不能同時簽訂,三方協商的可能性較小。對此,《勞動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将勞務派遣協議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但依然不能防止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勞動者利益協議的情形,故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應該從法律特别規定上,最大程度反映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特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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