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贛州交警
2月10日晚20時38分,贛州會昌縣城。一輛白色小車在雨中行駛時,撞倒一名路邊行走的行人,事發後,車子沒有減速停車,直接逃離現場。
監控視頻顯示,行人鄒某在路邊步行,後方一輛小車駛來,将他撞飛到幾米外的人行道上。肇事車沒有停車而是逃逸,畫面可見車子右側大燈已經明顯損壞。令人震驚的是,肇事車在4分鐘後又從反方向途經事故路段,但是同樣沒有停車。
警方通過調查取證,很快鎖定了肇事車輛。次日上午,肇事司機曾某被傳喚到案。
曾某供述,當天晚上飯後他駕車途經會昌縣城富東路,由于擋風玻璃起霧視線不良,沒能及時發現路邊行走的路人,聽到響聲後感覺碰撞了什麼,但是沒有停車繼續行駛,到了前面幾百米的地方,有一個人前來說,車子撞人了。他掉頭返回,途經現場附近時,因為心裡慌張,擔心酒駕被交警查到,就沒有停車,繼續開走了。
曾某告訴民警,回家後他提心吊膽,特地在網上查了資料,了解肇事逃逸的後果,怕那個行人被自己撞死,要坐牢。
民警質問,既然怕為什麼當時不來交警隊投案?曾某回答,如果你們沒有打電話通知我,我打算第二天來投案的。
在本起事故中,受害人鄒某頭部多處骨折,仍在治療中。贛州會昌交警依法作出認定,曾某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标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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