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資在線
每個人總有生病請假的時候
你對病假期間的法律知識了解嗎?
病假期有多長?
病假工資怎麼發?
病假期間還有哪些待遇?
故
事
還
原
2016年4月,小明入職到某工業有限公司,并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10月中旬,他患上肺炎,醫生建議休息3個月。
小明将醫生的診斷疾病證明交給公司,辦理了病假手續。在此期間,公司扣除了他的獎金、津貼,隻發放800元的病假工資。
2017年3月初,公司給他發了一份通知,内容為: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現有崗位,單位決定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
小明認為,自己還在醫療期内,單位不應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病假期間工資太低,應按照最低工資标準發放。
那麼,小明的想法有法律依據嗎?你知道病假期間,職工應享有怎樣的待遇嗎?
專家點評
應先判斷是否為工傷或職業病
職工患病時,應根據其工作環境及醫生的診斷證明來判斷是否有職業病的可能或為工傷。如果是職業病或工傷,其休假期間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并享受工傷待遇。
醫療期有多長?
醫療期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一般為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适當延長醫療期。
具體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根據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标準的80%。
因此,本案中單位發給小明的醫療期工資應按照不低于當年度最低工資标準1500元的80%,即1200元(還未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的标準發放。
注: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的工資中代繳或者代扣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也就是說,如果扣除個人繳交的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後,實發工資可能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标準的80%。
醫療期期間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職工還在法定的醫療期内,其所在單位以“身體原因無法勝任其現有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做法系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恢複勞動關系或要求單位按照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支付賠償。
醫療期滿後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要以該條款與勞動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調崗的程序,不能直接因該勞動者無法從事原工作,就直接解除,否則會構成違法解除的法律後果。
另外,勞動者患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的同時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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