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分立之制”确實存在,卻并不意味着“守府”、“尉府”和“監府”屬于同等意義上的機關,就像縣一級的令、丞、尉并不能等量齊觀一樣。
而這,其實就引出了“秦制”的第三規律:
層層監察,以親馭疏。
《商君書·禁使》中說:
今恃多官衆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也。别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
這段話其實是反對層層監察、大小相制的,而是要君主以勢臨下,但是其中所提到的“丞”、“監”的作用卻體現了戰國、秦漢時代的官職作用,即“禁人之為利”,也就是防止主官以權謀私。
“監”當然好理解,“丞”在“秦制”之中,幾乎總攬主官的日常文書上下,并有副署之權,看似是佐貳之官,其實也有監察和牽制主官的功能,隻不過,這種監察的權力較弱,并不足以讓秦王放心。
所以,要疊床架屋,見《史記正義》引《風俗通》:
秦始皇初置三十六郡以監縣也。也就是說,至少在東漢人眼中,秦始皇設郡并非是一級行政區劃,而是“監察”區劃,目的就是為了“監縣”。
在簡牍面世之前,這種說法殊不可解,但現在,我們完全可以理解這個“監”的真意,那就是“郡”的“三府”,隻是篩選、彙總文書的“治吏之吏”,其實際權力無非就是一個“軍分區”。
在《忘記商鞅的秦始皇》中,三解叙述了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邦尉”轉化為“中尉”、“郡尉”的過程,參照《商君書·境内》的記載,“邦尉”的實權化,應該與秦國全境設縣同時。
也就是說,在秦國的地盤隻有後來“內史”地的時期,秦國的“內史”負責着整個區域(也就相當于全國)的财政收支、物資收儲和調撥,即“财政權”,而“邦尉”則負責整個區域(也就相當于全國)的除吏、授爵,即“人事權”。
同時,“軍政管理權”,即武器制造、儲備和中卒調配、發戍的權力,被一分為二,前者屬內史,後者屬邦尉。
此時,內史—縣令、丞,邦尉—縣尉,兩個條線的管理序列并行不悖。
秦之“郡尉”從裡耶秦簡“更名方”來看,也稱“郡邦尉”,其對于內史地舊制的複制非常明顯,但“郡守”卻無“郡邦守”之名,可見,秦國在擴張的過程中,極有可能是先設“郡尉”,後出現“郡守”的。
尤其是我們可以從簡牍中看到,不僅在秦昭王晚期,縣要向“內史”上計,一直到秦統一天下之後,縣的一部分财政資料仍要向“內史”上計,而非由郡府彙總财政收支總賬後交付“內史”,都說明,郡府的“财政權”并不完整,同理,“內史”也并不是後世“戶部”的概念,并不掌握國家财政權,而隻是太倉 縣倉的庫房總會計。
所以,盡管“郡府”、“郡尉”在權責上對“內史”、“邦尉”進行了複制,但在權力上,并不完整,屬于“簡配版”。
因為“簡配”,所以,哪怕到了《二年律令·秩律》的時代,郡級單位的官吏,仍局限于郡守、郡尉、郡丞和“屯卒系統軍職”、“兵種管理軍職”,民政、司法系統的“治民官”全部在縣級單位所屬。
所以,秦制中的郡、縣與中央的關系,大不同于文獻中常見的西漢中晚期制度,哪怕是秦漢兩代都無比重視的“上計制度”,秦制也表現出了特殊的形态。
見秦制變革的結果《二年律令·置吏律》的規定:
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氣(饩)禀,及求财用委輸,郡關其守,中關内史;受(授)爵及除人關于尉。
注意,這是對縣道官上計的規定,也就是将全年的信息上報給朝廷的制度。其中有兩個明确的信息:
(1)分區域,“中”也就是內史轄地,上報給內史;“郡”也就是郡轄地,上報給郡守;
(2)分職責,授爵、除吏的日常人事信息上報給“尉”;日常的官吏俸祿支出和月食供給,以及請求轄區内的财用調配輸送,即日常财政信息上報給“內史”或“郡守”。
不過必須指出的是,《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收錄了一條《置吏律》的記載:
置吏律曰:縣、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盡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毋須時。郡免除書到中尉,雖後時,尉聽之。意思是,郡縣、都官正常任免“吏”及“佐”、“群官屬”,要在12月1日前完成,到3月結束,如果是特殊情況缺員,随時補任,不用顧慮限期,郡中任免官吏的文書到中尉處,哪怕錯過了期限,也可執行程序。
此處的亮點在于,“郡免除書到中尉”,也就意味着,“邦尉”當年的“人事任免權限”并未複制給“郡尉”,郡内的人事任免文書仍然要到中央的中尉處走程序。
換句話說,“郡尉”沒有完整的人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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