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發生工傷之後,如果不影響其工作的能力并且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員工是可以回到原單位進行工作的。但是原單位需要對該工傷員工繼續工作進行補償。
下文是 王晶律師 針對問題所羅列出的知識,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
一、工傷後繼續在單位工作的怎麼補償
首先,根據工傷勞動者傷殘的不同程度,《工傷保險條例》
第36、37條分别作了如下規定:第1、五至六級工傷:“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2、七至十級工傷:“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從以上的條例我們可以總結出兩點:一是工傷勞動者達到一定的傷殘等級的,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主動辭職),但用人單位則無此權利,否則屬于非法解雇;二是工傷勞動者辭職要求賠償的,有權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隻是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支付的主體有些許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補充一點是,對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标準,具體還得看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而确定。
二、員工發生工傷公司需承擔哪些費用
1、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标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王晶律師小結:
從上文可知,是工傷勞動者達到一定的傷殘等級的,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主動辭職),但用人單位則無此權利,否則屬于非法解雇,工傷勞動者辭職要求賠償的,有權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文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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