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在崗職工辭職,是由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并不一定是由單位審批。辭職的程序,先由個人向單位提出辭職,說明辭職原因,填寫相關表格,由單位同意後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再由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例如縣區中小學校教師辭職,先要向所在學校提出辭職,并填寫《辭職審批表》,由單位同意後交教育局簽署審核意見,再報人社局研究,同意後告知本人,并發文或正式信函确認,個人才能依此辦理出編手續和社保、人事檔案轉接手續。如果不見正式文件或者信函,編辦、社保、人事檔案管理等部門,是不能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因為一般幹部的人事管理權在人社局。當然如果是副科級以上幹部,這些手續則由組織部替換人社局辦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隻要正常離職,一般不存在不能辭職的情形,按程序3個月内就可以将手續辦妥。如果是涉密單位,或者簽訂了《競業協議》的單位,則有相關脫密期的規定,或者不能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的競業協議規定。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限定的時限内,繼續遵守保密或者競業協議,不得有任何危害國家利益行為。
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無故阻擾職工正常辭職行為,可直接向人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在規定的時間内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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