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是用于體表,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為目的日常化學工業用品。
但是随着化妝品日益廣泛使用,其不良反應也随之增多。并非隻有劣質化妝品才易導緻不良反應,一些進口高檔化妝品的皮膚不良反應也不少見。我國衛生規範将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妝品引起的類似于皮膚黏膜及其附屬器病變的表現總稱為化妝品皮膚病。
一.化妝品皮膚不良反應
化妝品皮膚不良反應分類
01
化妝品接觸性皮炎
化妝品接觸性皮炎是化妝品皮膚病的主要類型,占化妝品皮膚病的70%~80%以上。臨床表現為紅斑,重者可出現紅腫、丘疹、水疱、糜爛、滲出。
在初次使用化妝品後立即或數小時後即可發生,多見于劣質化妝品、特殊用途化妝品如除臭、祛斑、脫毛類産品或者使用化妝品方法不當。
02
化妝品光感性皮炎
化妝品光感性皮炎指使用化妝品後,經過日光照射而引起的皮膚炎症,占化妝品皮膚病中的1%~1.5%。由化妝品中的光感物質引起皮膚黏膜的光毒性或光變态反應。
1.光毒性反應一般在日曬後數小時内發生。表現為日光曬傷樣反應,出現紅斑、水腫、水疱甚至大疱,易留色素沉着,炎症消退過程中可出現脫屑。
2.光變态反應一般在日曬後數天、數周甚至數年才發生。在脫離光敏物質後,光過敏反應還可持續數年,對陽光非常敏感。
03
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
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指應用化妝品引起的皮膚色素沉着或色素脫失,以色素沉着較為常見,占化妝品皮膚病中的10%~30%。
臨床表現為使用化妝品數周或數月後,逐漸出現淡褐色或褐色的密集斑片或斑點。多發生于面、頸部。可單獨發生,也可以和皮膚炎症同時存在,或發生在接觸性皮炎、光感性皮炎之後。
04
化妝品痤瘡
化妝品痤瘡占化妝品皮膚病的3.5%~10%,表現為接觸部位出現密集性粉刺、丘疹、膿疱等。
由化妝品引起的痤瘡需要符合以下條件:發病前有明确的化妝品接觸史,皮損發生于接觸部位。若原有尋常痤瘡,則可導緻皮損加重。停用化妝品後,痤瘡樣皮損可以明顯改善或消退。
05
化妝品毛發損害
随着美發、染發、護發等系列産品的出現及新項目的開展,由化妝品引起的毛發損害病例逐漸增多。占化妝品皮膚病的10%~15%不等。
臨床上可表現為發質的改變和斷裂、分叉和脫色、質地變脆、失去光澤等。臨床也可以見到程度不等的脫發病例。化妝品可以僅對毛幹産生傷害,嚴重時也可導緻毛囊正常結構和功能的破壞。
06
化妝品指甲損害
化妝品甲損害包括甲闆損傷和甲周軟組織損傷。占化妝品皮膚病的0.5%~1%不等。
1.甲闆損傷表現為指甲質地變脆、失去光澤、軟化剝離,可能繼發真菌感染。
2.甲周圍軟組織損傷可表現為多種類型,如原發性刺激性皮炎可由甲闆清潔劑、表皮去除劑中的某些組分引起:變态反應性接觸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樹脂類、指甲硬化劑中的甲醛等成分誘發;光感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多種熒光物質等引起。
07
化妝品接觸性荨麻疹
接觸性荨麻疹是塗擦某些物質後皮膚60分鐘内發生的潮紅和風團反應,伴有瘙癢和灼熱感。可分為免疫性和非免疫性接觸性靠麻疹。
非免疫性接觸性荨麻疹為常見類型,症狀的嚴重程度依據接觸物的濃度,部位和種類而現為不同程度的瘙癢、灼熱和主觀不适。有時接觸性荨麻疹僅表現在原有受損或濕疹的皮膚上。
08
化妝品不耐受
除以上所列的化妝品皮膚病外,還存在很大部分人群,認為自己屬于敏感性皮膚,對多種化妝品不能耐受,嚴重時不能耐受任何護膚品,即使是嬰兒護膚品。
這種不耐受以主觀不耐受為主,患者沒有客觀存在的皮疹,或僅有很輕微的皮膚幹燥、潮紅,但應用化妝品後出現紅斑、丘疹,或加重皮膚燒灼、瘙癢、刺痛或緊繃感,容易在激動、氣候變化或溫度增高時面部皮膚症狀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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