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後反悔超過一年怎麼辦?來源:中工網據《勞動午報》報道 ,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工傷私了後反悔超過一年怎麼辦?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工傷私了後反悔超過一年怎麼辦
來源:中工網
據《勞動午報》報道。
案情簡介
王某在重慶某公司處從事建築安裝工作10餘年,公司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2018年3月,王某在安裝防火門時受傷,後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傷殘玖級。2019年4月底,王某自願離職并于公司達成《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由公司按約定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6.5萬元。
然而,公司并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相應費用。王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的标準賠償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裁決前,單位支付了約定的6.5萬元。因王某不願意撤回申請,仲裁委裁決公司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8.4萬元,扣除已經支付的6.5元,還應支付1.9萬元。公司不服仲裁委裁決,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确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公司敗訴。
案例分析
本案判決後,有關工傷私了的相關話題已然成為勞動法律界的熱點。工傷“私了”是什麼意思、工傷能否私了、“私了”協議的效力到底如何,如果勞動者反悔怎麼辦等一連串問題引起大家關注。
一、工傷能否私了,“私了”模式為何會受青睐?
工傷“私了”,指工作中因工作原因發生傷(亡)事故後,當事人雙方單獨就工傷賠償或者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就傷(亡)賠償等相關問題協商解決的一種方式,俗稱“私了”。可能有人會問,既然是工傷,企業也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也有部分企業未繳納),為什麼很多企業和職工偏向于選擇“私了”來解決問題呢?
(一)工傷能“私了”。工傷私了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行解決糾紛的權利。《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企業勞動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争議,按照處理勞動争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等都明确規定,發生勞動争議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對勞動争議糾紛(包括但不限于工傷糾紛)進行協商、調解,以最大限度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實現自己的處分權,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節約司法資源,促進社會進步。
(二)工傷私了受推崇的原因。工傷私了從法律上來講,它屬于私力救濟。是否選擇私了主要由企業和職工決定。一是勞動者方面:一般情況下,隻要單位給出的解決方案特别是經濟賠償數額能基本達到勞動者的心裡預期,勞動者能及時拿到賠償款,問題及時得到解決。而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公力救濟,一般得2-3年,特殊情況會長達4-5年。從内心上,不到萬不得已,勞動者不願意通過公力救濟來維權。二是用人單位方面:發生工傷(亡)後,用人單位更希望通過私了解決賠償問題,及時化解矛盾,恢複正常的生産秩序,降低對其他員工和對企業聲譽的不良影響;而且私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企業經濟壓力,特别是未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小微企業。同時,私了的話,企業還可以避開繁瑣的安全生産事故責任的層報手續甚至引起其他不必要的麻煩。
二、工傷私了協議的效力到底如何?
從本案可以看出,法院通過終審判決否認了“私了”協議的效力。那麼,工傷私了協議是不是都無效呢?事實并非如此,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工傷私了協議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号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這是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确定,讓意思自治充分體現。可見,私了協議結果可能“低于”或“高于”或“超出”或“限于”法定的标準或範圍,但隻要約定時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内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等,私了協議法定有效。但當時人能提出證據證明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受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二)工傷私了協議可撤銷可變更。法釋(2020)26号第三十五條規定,法院認定有關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私了協議有效,但如果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工傷私了協議兼具民事合同、勞動合同性質,如果私了協議被裁判機構認定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法釋(2020)26号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本案就屬于這種情況。實踐對“給付數額不當”的認定沒有統一标準。本案中,法院認定《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約定公司支付給王某的工傷賠償金額未達到法定賠償标準的75%為顯失公平,故對其進行變更。也就是說在重慶,以約定賠償數額是否達到法定賠償數額的75%來判斷私了協議是否顯失公平,但其他省不一定是這個标準。
三、工傷私了反悔後該如何處理呢?
從實踐來看,私了協議如果能及時履行完畢,反悔的情況比較少。但是也有反悔的情況。導緻勞動者反悔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用人單位不按時完全履行約定或者拖延履行(王某的情況就是這樣);二是私了後勞動者突然覺得賠償太少。
如果勞動者反悔,裁判機構該如何處理呢?對此,全國沒有統一規定,江蘇的做法主要有兩種:
(一)對已做過工傷鑒定及傷殘等級評定情形下簽訂的私了協議,一般會認定為有效。此種情況傷殘等級已評定,法定的賠償數額明确,而雙方“私了”,哪怕協議賠償的數額比法定的少很多,如果勞動者不能舉證證明簽訂私了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況,法院一般認定私了協議有效。江蘇規定與重慶不同,故,王某工傷私了後反悔在江蘇有可能會得不到支持。
(二)對未做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情形下簽訂的私了協議,一般會予以變更或撤銷。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對自己的權利認識不充分,且與用人單位相比,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受理案件的部門,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也就是說此種情形下,勞動者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然後裁判部門以此判斷私了協議賠償數額是否顯失公平,如果賠償數額與受傷程度及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标準之間差距确實很大,明顯顯失公平,可裁決撤銷協議,由用人單位補充差額部分。
可見,在江蘇,裁判部門會根據私了協議作出時勞動者是否進行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進而對工傷私了反悔後作出不同的裁決。
需要提醒的是,工傷私了反悔後,還可以再協商。建議再次協商前,先咨詢一下律師,弄清楚賠償大緻數額,權衡一下“私了”和“公辦”的利弊,作出自己不會後悔的選擇。如果拒絕協商,就隻能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經過仲裁、訴訟程序,依法拿到應得的工傷賠償數額。(易懷麗)
責任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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