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飼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因寵物犬的特性需要外出遛,由此引發的動物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也日益增多。不同情形下發生的寵物傷人行為,寵物的主人分别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一些“寵物未傷人,人卻因寵而傷”的特殊情況該如何處理?下面,我們就這些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解讀。
1.寵物傷人有多種情形,例如未牽繩、寵物犬屬于禁養品種等,寵物主分别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案例一:
9月12日下午,奶奶帶着孫子到位于四川綿陽園藝山的人工湖玩耍。突然,一隻狗掙脫牽狗繩,從10米外沖了過來。奶奶還沒來得及抱起孫子,狗就将孩子撲倒在地,開始撕咬。牽狗的女子第一時間趕過來處理,但狗一直不松口,直到孩子的爺爺趕到,用一根鋼管撬開狗的嘴巴。
據家屬了解,咬人的狗是一隻羅威納犬,屬于烈性犬。牽狗的女子是寵物店的,狗主人随後趕到醫院,表示全力配合醫治。目前,警方正在調查處理。
媒體記者查詢發現,2022年5月,《綿陽市重點管理區禁養犬目錄(征求意見稿)》中,禁養犬目錄共計29種(類),羅威納犬就在其中。
2022年6月15日,《綿陽市養犬管理條例》已通過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查批準,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律師普法:
寵物傷人類案件,在《民法典》中一般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此時,具體怎樣确定責任承擔,應該從飼養人的主觀過錯性,所飼養犬隻是否符合當地強制性規定等方面考慮。《民法典》第1246條和1247條分别針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動物傷人和危險動物傷人做了不同規定,而對于危險動物的界定,1247條中僅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對于具體哪些犬隻屬于禁止飼養的範圍,仍需要通過各地具體的管理規定進行确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羅威納犬屬于當地禁養犬,但案件發生時該規定還未實施,則不能适用該條确定侵權責任,但這并不意味着飼養人可以逃避侵權責任,在《民法典》1246條中要求飼養人應對飼養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這裡要求的安全措施,應該結合犬隻大小、傷害可能性等各個方面來看。
本案中可以看到,相較于小型犬,大型犬在發生傷人事件時,更難控制,簡單的牽引繩不足以規避其傷人的可能性,那麼飼養人就應當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簡單的牽繩已然不能防止犬隻傷人,還應當采取為犬嘴戴套等更全面的方式,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飼養人的牽繩行為不能認定為其已經采取安全措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二:
9月15日19時,王某在路上散步,被忽然竄出的一隻大狗撞到。随即,王某被送去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骶骨骨折,多處損傷。
事發時,當地派出所接110指令到達現場,查明大狗系何某所養,且事發時,何某的狗并未牽繩。王某遂起訴何某,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3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被何某飼養的寵物犬沖撞緻傷,何某作為該寵物犬的飼養人及管理人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經查,何某已支付王某主張的醫藥費1萬餘元,并對王某主張的交通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并無異議。經法院認定,何某應賠償王某包括誤工費、營養費在内的各項損失共計16940元。
律師普法:
《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對于飼養動物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隻有在有證據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夠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而何某并未對狗進行牽繩等安全措施,實際上具有較高的危險性,這種情況完全符合《民法典》1246條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何某應當對王某因此産生的全部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主人盡到了拴繩、關門關窗等義務,卻仍然發生了意外傷人的情形,該如何追責?
案例一:
最近,老人被狗繩絆倒後身亡的一段視頻,在網上熱傳。
據報道,某日晚間,廣東省佛山市順德羅水村一女童羅某,将另一村民拴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掙脫約束繩後意外将88歲村民麥某絆倒,導緻麥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據當地鎮政府通報,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律師普法:
對于寵物傷人案件,究其根本是判斷飼養人是否盡到管理義務。在本案中,女童牽出他人飼養的狗造成的傷人案件,實際屬于第三人過錯産生的侵權行為,此時飼養人已經盡到管理義務,造成被侵權人傷害結果的原因在于女童非經同意擅自牽走寵物,而非飼養人主觀未盡到管理義務,那麼此時被侵權人在追責時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也可以向飼養人主張,如果其向飼養人進行了主張,飼養人仍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償。
在最終責任承擔上,盡管導緻損害發生的是女童,其在民事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一老人早上路邊遛狗,不幸被樓上掉下的貓砸中後昏迷不醒。據報道,目前老人在醫院治療20餘天後出院,其家屬與貓主人正協商賠償。
律師分析:
本案貓從樓上掉下,需要具體來看貓掉落的原因,如果不存在人為抛物的原因,僅僅是貓逃逸或意外摔下,飼養人也已經采取了封窗等安全措施,則可以适用《民法典》對于飼養動物侵權的一般原則,即無過錯原則,在被侵權人沒有任何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飼養人仍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3.“寵物未傷人,人因寵物傷”如何處理?
案例一:
近日,張某騎電瓶車途經陳某家附近路段時,遭遇陳某家養犬隻追咬,導緻張某摔傷,住院治療,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因動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可能造成他人受到驚吓而出現心理恐懼并因此誘發損害,故隻要是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即可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而并不必然以飼養動物咬傷、抓傷他人作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被告陳某作為動物飼養人,其飼養犬隻追咬張某緻其摔倒受傷,在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法院對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由被告陳某對原告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律師普法:
《民法典》對于飼養動物緻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相較于一般的侵權行為,這一歸責原則對侵權人有着更嚴格的管理義務的規定,這一原則适用時,并不主要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結果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所管理物的危險性與造成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來确定侵權責任。
因飼養動物本身存在一定危險性,因而即使寵物未傷人,若他人損害結果與寵物有因果關系,那麼飼養人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這一規定雖然是為更好維護被侵權人權益,也仍考慮被侵權人的過錯,在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飼養人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責任。
案例二:
日前,“重慶一男子踹狗緻老人摔倒”的話題引發關注。視頻顯示,一名老人試圖将大狗與纏鬥中的小狗分開,這時小狗主人趕來沖着大狗猛踹一腳,緻使牽着大狗的老人倒地。
在這一事件裡,小狗之所以會與大狗纏鬥,是狗主人放任未牽繩的小狗亂跑所緻。最終,涉事男子承諾登門賠禮道歉并提供必要賠償。
律師普法:
飼養動物牽繩現在在各地已經有了明文規定,在未牽繩的情況下,已然屬于《民法典》1246條規定的情形,此時盡管老人摔倒并不直接因為受到小狗的傷害,但其摔倒仍與小狗未牽繩有着一定因果關系,因此造成損害,涉事男子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如果當地有具體的管理細則,對寵物牽繩有具體規定,涉事男子還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文/安小雪(北京市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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