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利潤越攤越薄,與各方面因素都有很大關系,其中名目繁多保證金也是其中的困擾和主要問題之一。履約保證金是工程領域,尤其是工程合同簽署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以前對履約保證金測算辦法,交納标準、方式及退還時間等沒有明确規定,且加上立法滞後,政府引導、監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某些工程履約保證金管理混亂,發包人、承包人為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從各自角度考慮,履約保證金的表現五花八門,緻使承包單位叫苦不叠,增加了不少煩惱和負擔。
繁多的工程保證金成為企業發展的枷鎖
那到底哪些工程保證金該交須交,交多少?國務院及國家發改、住建、财政等相關部委積極研究、制定工程保證金的管理優化舉措、辦法,如2016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号)明确,除投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四種類别外,包括安全保證金在内的其他保證金類别均取消,實現了為企業減負增效促發展。
工程保證金繳納“聞而色變”
下面分别介紹質量保證金、投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四種形式的概念、繳納條款及規定: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确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号)文,從2017年開始,質量保證金已由原先的5%降為3%,具體内容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017年開始,質量保證金已由原先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降為3%
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修金有區别,雖然都是承包人為确保合同履約的擔保,但質量保證金是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使用階段是缺陷責任期;質量保修金是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使用階段是保修期。
二、投标保證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标項目估算價的2%。其主要規定如下:
1.工程建設項目,投标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标總價的2%。
2.勘察設計項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标報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币。
3.政府采購項目,招标采購單位規定的投标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七部委30号令)第37條: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其除現金外,可為銀行出具的正式保兌支票、銀行彙票、銀行保函、現金支票。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其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
三、履約擔保金/履約保證金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為防給自身造成經濟損失,要求承包人進行履約擔保,其形式主要有履約擔保金/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彙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為保護農民工弱視群體正當權利,避免工資拖欠不還而專門設立的。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部分省市地區如新疆已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而針對性設置,比例主要有2%、3%、4%、5%。具體摘錄如下:
第十條 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标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開工前先繳納民工工資保證金
此辦法中還規定了很多針對性強的實施細則:
1.工程開工前,須辦理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和已存入工資保證金證明,而後才能辦理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否則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不批準開工報告。
2.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不得采用先發生活費,工程結算後再付工資的違法支付方式。
3.非因不可抗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行政部門将其列入非誠信建築施工企業不良名單,3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項目。
為企業減負增效去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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